(见习记者喻龙邱轶 新报记者张照东吴学婵)根据检察院的起诉书,八名被告人分别被提起公诉:
李旭:与被告人赵某某纠集同伙预谋抢劫银行,李旭准备了一支仿真手枪,并向同学王嵩借款300元声称抢劫银行,先后购买了两把尖刀及书包、衣服、帽子、单丝袜等作案工具,与被告人赵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市河北区正义道,蒙面闯入正义道储蓄所,持仿真手 枪,以暴力相威胁,抢得人民币29.2万余元,美元2.3万余元,港币4.2万余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李旭与赵某某按事先约定乘出租车来到万东小马路与被告人胡某某会合,三人共同将作案工具抛至月牙河中,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据此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惩处。
赵某某:多次与被告人李旭共同预谋抢劫银行。于2001年6月24日,与李旭闯入建行河北支行正义道储蓄所,以暴力相威胁,抢走银行钱袋共计人民币53万余元后逃离现场。检察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已经依法提起公诉。
胡某某:在被告李旭、赵某某实施抢劫后,按事先约定与二人会合,并与二人将作案工具抛至月牙河中。检察院以抢劫罪依法提起公诉。
王嵩:被告人李旭和赵某某预谋抢劫银行后,向王嵩借款,并称借钱是为抢银行。王嵩供给李旭人民币300元。检察院认为王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提起公诉。
王宏:被告人李旭将所抢赃款交给女友王宏保管,被告人王宏将赃款藏匿于自家。检察院认为王宏的行为已构成窝赃罪,依法提起公诉。
王某某:在知道李旭等人抢劫银行后,仍帮助被告人赵某某抛弃录像带和银行钱袋,并将其留宿家中。检察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窝赃罪和包庇罪。
张振祥、赵美华:二人明知被告人赵某某抢劫银行,负案在逃,还于当日将其送往山东躲藏,并将赵某某所抢赃款分别藏于被告张振祥之姐家中。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和窝赃罪,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李旭的行为已构成重大抢劫罪,有可能被判处最高刑。
赵某某未满18周岁,而且有自首情节,有法定的从轻减轻的权利,可能最高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胡某某未满16周岁,按照《刑法》应当从轻、减轻刑罚,最高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可能性不大。
王嵩在此案中是第四被告,属于从犯地位,起着次要辅助作用,刑期有望在十年以下。
王宏是被动卷入此案,没有积极参与这个案件意图,可能最高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某不满18岁,并有自首情节,可能最高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振祥、赵美华二人的情节严重,最高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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