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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一宗购房官司 原告律师费被告付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17日13:11 新闻晚报

  本报讯 请律师打官司,历来都是费用自理。日前,上海市静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九安房产商的诉请,由两被告金颐公司、杰丰公司除支付欠款、逾期利息外,还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47300元费用。这在本市还是首例。

  1994年1月,两被告分别与九安房产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分别定购地处市中心铜仁路的九安广场两套住房,并约定分期付款期限。

  签约后,两被告仅付了部分房款,而余款拖了6年多,房产商无法收回所拖欠的40多万美元,又无法将两处房产另售他人。无奈之下,房产商只得求助法律,要求两被告继续履约,并承担聘请律师费用。

  法院对两被告合法传唤,但两被告均未出庭应诉答辩。法院经调查查明,原告所诉属实,要求履行合同并无不当,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用确属损失范围,遂作出了一审判决。(通讯员李鸿光记者杨志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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