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昆明市中院公开审理昆明某电视台一副主任贪污案,被告在两年时间内截留广告费、制作费、播出费、宣传费等公款共计95万元。
被告人于2000年4月14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其执行逮捕。现查明:1997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利用其担任昆明某电视台栏目制片人、该电视台社教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之便,擅自以电视台专栏的名义对外承揽电视广告,先后与云南震序律师事 务所、昆明中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盘龙区源玲美容院、云南烟草集团兴云房地产开发公司、昆明星耀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等14家广告客户签订了广告合同,将上述14家客户支付的广告费、制作费、播出费、宣传费、赞助等费用共计136.4万元,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昆明某电视台制作公司和电视台共计32.84万元;以现金方式收取广告款2万元,以签单消费的方式抵付广告款3万元;其余90余万元被被告转入其男友的个人帐户上,占为己有。被告用上述款项于1999年11月购买丰田轿车一辆,价值27.1万元;1998年5月购买佳园小区商品房一套,价值62.877万元;支付毕某(另处)回扣4万元,上述赃款赃物已收缴。
在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广告费、制作费、播出费、宣传费等公款共计95万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矢口否认,她认为栏目创办时,是她自己去拉广告,在签合同时曾请示领导并取得同意。本案将择日宣判。(柏立诚 毕毕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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