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特”吹袭后,陆丰市南塘镇香蕉种植户无奈地站在一片满目狼藉的香蕉园里。 本报记者 何泉 王昕伟 摄
专题撰稿:本报记者 谢美琴 郭逸晴 特约通讯员 黄忠良
把农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
加快探索建立与农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险保障机制,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对推进农业 产业化和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目前商业保险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已极度萎缩,出路何在?广东人保有关负责人开出4个药方:
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非营利性与商业保险经营者的经营目标在某种程序上是不一致甚至是相反的,因此国内其他商业保险公司从不涉足农业保险业务,国外也没有把农业保险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例子。在中国即将入世,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人保公司已无法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社会保障作用,同时省公司的农业保险经营政策不能自主制订,要接受总公司的领导和保监会的监管。从长远来看,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将有较大的局限性。
国家关于农业保险的改革已酝酿十多年,但仍未建立起独立的专门的农业保险系统。因此,必须研究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而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是重要途径之一。国外如美国、菲律宾等都早已成立专门的农作物保险公司。中国加入WTO后,对农业的保护将在很大程度上被限定于非价格保护,而农业保险已是国际上最重要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之一。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都明确规定政府可在财政上参与农业保险以支持本国农业,这些规定非常有利于我国对农业的保护。入世在即,把农险业务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已是当务之急。
加强农业保险立法
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和法律的支持。而中国目前对这项涉及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予以扶持。因此,国家应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对农险减免税赋并建立风险基金
广东人保公司还指出,在国家和地方性农业保险公司建立之前,我省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政府、财政、保险、税务、金融、农口有关部门组成的农业保险领导组织,指导和推动农业保险工作,扶持保险公司开展具体经营。
在国家《农业保险法》出台之前,应尽早制订台地方性法规,明确政府办理农业保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立农业保险为政策性法定保险,并对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条款的核定、税收减免政策、财政补贴方式等做出相应规定。其中特别要制定以下两个方面政策:一是对农业保险的业务及其经营主体减免税赋,对农业龙头企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种养业(如水稻、森林、生猪等)保险业务给予补贴。二是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增加社会投入。可考虑从以下渠道筹集风险基金:从国家和地方政府已设立的“农业风险基金”中列支一部分;从农政和水利部门每年安排的救灾、防洪费用中划归一部分;从社会各界捐赠中拿出一部分;从农产品流通渠道中征收一部分。在保证赔付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适当的资金运用,以增强其实力。
以强补亏并逐级分散风险
有的业内并逐级分散风险人士还指出,为了避免专业农险公司单纯承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容易造成亏损,可以适当放宽其业务范围。允许其承保县以下农业加工企业、村办企业以及农民家庭财产保险业务,通过以强补亏,实现保本微利经营。此外,为避免另起炉灶造成人员的重复建设,可继续发挥人保系统的骨干作用,逐步分离建立起县、省、中央三级公司自下而上的农业保险体制,逐级分散经营风险。
按五大原则系统设计农业保险体系
温思美表示,农业保险不能简单地采取与其它保险一样的方式,必须考虑到整个行业的特点和农业的特性,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和风险防范机制。
温思美强调,当前的重点是提出问题,尚未到真正破题之时。学术界担心:目前政府虽然开始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但许多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既想马儿跑,又不想给马喂草",其实质是把农业等同于其他产业部门。农业是产业部门,但同时也是典型的公共部门,这一弱质的公共部门没有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分散的、转移的、分担的保险机制系统作保障,是没法实现农业产业化的,也就没法完成现代化的任务。
在改变观念的前提下,适应广东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业保险体系的设计一定要把握五个原则:一是农业保险与灾害救济相结合;二是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三是建立保险基金的多级分担制;四是建立起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合作保险起主要作用,政府保险补贴作为支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农业保险与灾害救济相结合的一种风险分担的保险与风险管理体制;五是推动农业保险的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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