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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邪恶大较量:面对国有资产流失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19日10:04 法制日报

  价值四百多万的国有资产,被诈骗犯使用各种欺骗手段,改头换面竟成了私企的“合法”财产,并且被用来偿还个人的债务。然而,这样一起典型的经济诈骗案却被当作普通的经济纠纷而予以执行,致使国有资产险遭流失,由此进行了一场惊心动魄地保卫国有资产的较量

  5月2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金安经济发展公司实际负责人、原湖北金马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文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文艺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面对这一判决,武汉长江轮船实业发展总公司的负责同志和长江航运武汉公安分局的主要负责人都深深地松了一口气:一年前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而招来“暴力抗法”的阴云终于驱散了。

  购销钢材 埋下诈骗伏笔

  1998年8月7日,湖北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的董事长文艺,指使其公司职员曾碧宏、苏亚林二人持伪造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作为当物,向十堰市嘉泰典当行当取人民币200万元,当期为4个月。1998年8月27日,文艺又指示下属苏亚林等编造虚假的股东出资情况,虚报注册资金1680万元登记成立了湖北金安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公司”)。文艺的妻子李荣作为该公司的挂名董事长,而公司股东文艺则为“金安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嘉泰典当行在当票到期后,多次找到“金马公司”要求偿还典当款,均遭到已是负债累累的文艺以种种理由搪塞。

  1999年12月13日,武汉钢铁公司下属的物资供应公司因偿还长江轮船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长轮公司”)的铁矿石运输款,付给“长轮公司”1000万元的武钢内部(只能购买钢材)商业承兑汇票。由于“长轮公司”没有钢材经营权,就四处寻找有钢材经营权的单位将汇票尽快兑现。得知这一情况后,“金安公司”的总经理万超征得公司负责人文艺的同意,与“长轮公司”达成口头协议:“长轮公司”向“金安公司”提供可订购武钢钢材的1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并全程参与钢材的购销活动;由“金安公司”负责购销钢材,钢材的所有权归“长轮公司”;“金安公司”销售钢材后将1000万元现金返还给“长轮公司”。

  12月23日,“金安公司”和“长轮公司”找到武钢代理商武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置业”),以“金安公司”的名义同“人和置业”签订了价值1626.56万元的777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金安公司”先付1000万元的武钢承兑汇票,余款在2000年1月20日前交付“人和置业”。如果“金安公司”未按时交付余款,“人和置业”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随后,“长轮公司”依照该合同约定将1000万元的武钢承兑汇票交给“人和置业”。

  2000年1月3日,“人和置业”按照购销合同规定将价值470万元的1904吨钢材发往湖北省电力物资公司丹水池仓库(以下简称“电力仓库”),并将该批钢材的仓单交付给“金安公司”。当日,“长轮公司”、“金安公司”和“电力仓库”约定:仓单由“长轮公司”的经办人秦伟毅本人持有,提货时必须有秦伟毅的签名、“长轮公司”法律顾问万学汉的私章和“金安公司”的公章,并由秦伟毅到场监督才能发货。

  然而“金安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里将钢材余款付清,也没有销售钢材。于是“人和置业”与“金安公司”协商解除了钢材购销合同。“人和置业”按照解除合同的规定,将剩余的530万钢材款直接退还给了“长轮公司”。

  随后,“长轮公司”的经办人秦伟毅与“金安公司”的负责人文艺、总经理万超等约定:存放在“电力仓库”的1904吨钢材由原来的两家共管改为“长轮公司”单独处置,并再次声明1904吨钢材的所有人是“长轮公司”。同时双方还对当初达成合作购销钢材的口头协议以及解除这种合作关系的约定进行了书面约定,草拟了《合作协议》和《解除合作协议书》。

  然而,“长轮公司”在《合作协议》和《解除合作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金安公司”的负责人文艺以同意签字但管公章的人不在为由,将上述协议全部骗走。从此,文艺将《解除合作协议》藏匿在办公室里,对外却出示《合作协议》,把1904吨钢材说成是“金安公司”所有而进行诈骗活动。

  国有资产 变成私人财产

  就在“长轮公司”与“金安公司”合作购销钢材期间,十堰市的嘉泰典当行又多次向文艺索要典当款,并宣称如再不偿还欠款,就向公安机关报案,慌了手脚的文艺只好铤而走险。

  2000年2月15日,作为“金安公司”和“金马公司”“双料”负责人的文艺与嘉泰典当行总经理程荣平以及典当行的法律顾问李长征等人在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起草签定了由“金安公司”连带担保“金马公司”拖欠嘉泰典当行债务的“三方协议”。同时“金安公司”与嘉泰典当行还签订了“特别协议”,其内容是:“金安公司”愿以其“自有的”存放在“电力仓库”的1904吨钢材用于代偿“金马公司”债务。文艺与程荣平等人还约定:“特别协议”不对外出示,而对“三方协议”则进行公证和强制执行公证。如果“金马公司”不履行债务,嘉泰典当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金安公司”“所有”的存放在“电力仓库”的1904吨钢材。

  嘉泰典当行的经理程荣平为了能要回200万的典当款,利用熟人关系帮助文艺等人到十堰市公证处对“三方协议”进行公证,并且取得了十堰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强制执行公证书。

  2000年2月21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这份强制执行公证书查封了“长轮公司”存放在“电力仓库”的1904吨钢材。在执行过程中,“长轮公司”提出异议,十堰市中院执行未果。于是嘉泰典当行的经理程荣平向十堰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安公司”按照担保协议清偿“金马公司”拖欠嘉泰典当行的债务。在“长轮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十堰市中院单方面采信“金安公司”提供的与“人和置业”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和与“长轮公司”签订的“合作购销钢材协议”等证据,在立案的当天,就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确认1904吨钢材归“金安公司”所有,确认“金安公司”用这批钢材连带清偿“金马公司”拖欠嘉泰典当行的债务,并依此作出了执行裁定。

  对于这份民事调解书,“长轮公司”多次向湖北省高院提出执行异议。对此,省高院作出了中止此案执行的裁定,并就1904吨钢材的所有权问题举行听证会。然而这次听证会,省高院只是从程序上进行审查,没有从实体上对钢材的所有权问题进行查证,也没有到“长轮公司”进行调查。凭借文艺、程荣平等人提供的“三方协议”、“公证书”以及十堰市中院的民事调解书等证据,省高院就下达了恢复执行此案的通知,并要求“电力仓库”协助十堰市中院执行。

  这笔钢材应属谁家所有

  至此,读者会问:1904吨钢材的主人到底是“金安公司”还是“长轮公司”?据公安部门调查,文艺等人藏匿当初与“长轮公司”签订的解除合作购销钢材关系的《解除合作协议》,而对外出示与“长轮公司”签订的合作购销钢材的《合作协议》,客观上给外界造成了价值四百多万元的钢材为“金安公司”所有的假象。

  对此,“长轮公司”列举了大量的事实证据予以证明这批钢材的主人应是“长轮公司”。首先,1999年12月22日“长轮公司”与“金安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并于2000年元月20日双方以书面的《合作协议》约定:由“长轮公司”提供资金(武钢内部承兑的商业汇票1000万元),由“金安公司”利用其钢材经营资格及销售网络优势,出面向武汉钢铁公司或其他代理商购买钢材。“金安公司”只是为“长轮公司”代销钢材,从中赚取差价利润和佣金,钢材所有权归“长轮公司”,并且钢材销售款进入“长轮公司”指定的账户。双方还约定钢材存储时,由“长轮公司”与“金安公司”共管。由此看来,“金安公司”只负责对外签约购买、销售钢材,它实际上是“长轮公司”的代理人。

  其次,从“电力仓库”对“长轮公司”出具的仓单来看,仓单的签收人为“长轮公司”的经办人秦伟毅,且仓单一直由秦伟毅本人持有,我国合同法中对仓储合同的规定是:“仓单是提取货物的凭证”。

  第三,2000年元月3日“金安公司”以通知形式与“电力仓库”约定“提货样单”。该“样单”的内容为:提货时须有“长轮公司”经办人秦伟毅的签名、法律顾问万学汉的私章以及“金安公司”的公章。“样单”所署的签字、签章为提货凭证的必要条件。

  第四,2000年元月17日,“金安公司”与“人和置业”在《解除合同》中约定:退还钢材剩余款的收款人为“长轮公司”。同日,“金安公司”对“人和置业”出具的“委托书”中写明:“人和置业”公司开出的钢材退款的增值税发票,其受票单位应为“长轮公司”。

  因此,从以上事实分析,存放在“电力仓库”1904吨钢材的所有者无论在理论上和实际中都应是“长轮公司”而非“金安公司”,价值四百多万的钢材应属国有资产,而非个人财产。

  国有资产不容随意流失

  2000年4月24日,深感事态已十分危急的“长轮公司”向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报案。在认真分析了“长轮公司”提供的材料后,武汉分局认为本案决不是一件简单的民事纠纷,它的背后很可能隐藏着重大的经济犯罪,文艺等人有重大诈骗国有资产的犯罪嫌疑。

  长航公安武汉分局一方面迅速组织力量、前往十堰、“金安公司”、“长轮公司”等处收集证据,另一方面向十堰市中院、省高院、省人大、省政法委反映情况,希望有关部门能出面协调处理此案。湖北省政法委对此案非常重视,他们在认真听取了十堰市中院、武汉分局的案情汇报后,认为该案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查实。省政法委建议十堰市中院暂停此案的执行工作,由湖北省高院立即调查此案的全部案卷,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讨论研究后再作处理。

  就在有关部门对此案进行协调期间,十堰市中院开始执行“长轮公司”存放在“电力仓库”的钢材。与此同时,嘉泰典当行的程荣平也与他人签订了1904吨钢材的购销合同,其中已售出钢材675.85吨,价值一百三十余万元。令人不解的是,其中的89万元汇入了十堰市中院执行庭法官徐勇的个人账户里。

  5月11日,十堰市中院来到“电力仓库”准备执行剩余的钢材,长航公安武汉分局的局长张早生向十堰市中院指出:“金安公司”涉嫌诈骗,法院执行的是涉案赃物,应予扣押。十堰市中院此次执行未果。5月18日,省政法委正式向省高院书面通知:暂缓执行,调卷重审。然而第二天,十堰市中院仍然带领二十多名手持微型冲锋枪的法警再次来到“电力仓库”执行此案,并从仓库中拖走了价值一百多万元的钢材。

  5月20日,十堰市中院还欲继续执行,武汉分局有关领导再次向中院执行法官指出,湖北省政法委指示此案应“暂缓执行,调卷重审”。后经十堰市中院请示省高院得到确认后,执行人员带领法警们才撤出了“电力仓库”。

  法律专家探析本案定性

  由于本案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且又牵扯到巨额国有资产,为了准确地给本案定性,长江航运武汉公安分局专门组织了中南地区的法学专家马克昌、刘铭祥、李希慧等刑法学教授对此案进行了论证。经过论证,专家们提出了以下法律咨询意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文艺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全部过程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金马公司”诈骗嘉泰典当行的200万典当款阶段,在这一阶段嘉泰典当行属于受害人。第二阶段为“金马公司”、“金安公司”合谋诈骗“长轮公司”的1904吨钢材阶段。

  本案中,“金马公司”为了偿还嘉泰典当行的200万典当款,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实施诈骗。“金安公司”与“金马公司”本来就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都听命于文艺,自然成为文艺诈骗犯罪的同伙。嘉泰典当行也为了挽回损失,帮助文艺等人取得“强制执行公证书”、完成订立“三方协议”、“特别约定”等貌似合法的法律手续,从而使文艺等人的犯罪行为能够得逞。从主观上讲,“金马公司”、“金安公司”的共同犯罪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非常明显的。在客观上,上述单位共同实施了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些都符合刑法对诈骗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的行为,并且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以诈骗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对诈骗“长轮公司”钢材的直接责任人文艺应以诈骗罪论处。

  此外文艺等人的诈骗行为虽然与普通的诈骗行为不同,即不是直接向被害人“长轮公司”施展骗术,使其“自愿”交出钢材,而是通过隐瞒事实真相,将“长轮公司”所有的钢材说成是“金安公司”所有,再通过公证机关公证、人民法院调解、执行裁定等合法形式将钢材非法占有,这种诈骗行为同样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的客观特征。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诈骗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2001年4月2日,武汉市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文艺等人提起公诉。同年5月21日,武汉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文艺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确认存放在“电力仓库”的1904吨钢材是“长轮公司”所有的合法财产。本报记者汪青林 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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