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监外执行法院拍板 渭南出台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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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7月19日10:46 华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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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渭南讯(刘光才刘建斌)针对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狱拒收的因病致残罪犯的保外就医监外执行规定不具体的现象,为杜绝公安机关在自报自批过程中有可能形成的弄虚作假,渭南市日前明确规定,是否监外执行法院说了算。由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渭南市中级法院和市公安局会签的相关文件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罪犯符合刑诉法规定,监狱拒收和刑罚执行前不能投劳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今后一律由县级公安机关报请原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批,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未批准的,监狱应一律收监执行,不得拒收。看守所 带罪犯鉴定时,检察机关应派人员参加。因侦察和看守所工作需要经检察机关同意留所服刑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由看守所报市公安局审批。审批机关的决定应及时送达有监督职责的检察院,同时将副本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监外执行不当的,一个月内以书面意见送达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接到书面意见后20日内应当重新审查,并将核查意见送达市检察院。据悉,渭南市出台的此文件近日已被省检察院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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