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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严查境外报刊境内非法出版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9:07 北方热线

  新华网北京4月13日电(记者 曲志红)我国有关部门近日查处一起境外报刊在内地从事非法出版案件时发现,一家所谓的“中国国际记者协会”,完全模仿新闻出版总署的“中国记者网”开设了一个“中国国际记者网”,并设计了假的记者证核验系统。在这个假系统中,真的新闻记者证被显示为“非法”。对如此恶劣行径,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大力度查处境外报刊在境内的非法出版活动。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一些境内的不法分子在境外注册报刊国际刊号,以新闻采访的名义,在境内骗取基层单位和群众的信任,出版非法报刊,不仅严重扰乱了境内报刊市场秩序,而且给基层单位和群众带来了恶劣影响。

  根据我国现有法规,境外报刊在我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在境内设立报刊出版单位或者记者站、采编中心等采访编辑机构,从事报刊出版、印刷、发行和经营活动的,均视为非法出版活动。

  今年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已先后查处了《中国画坛报》(非法)在河北保定市创刊事件、《中国新闻报》(非法)记者在江苏建湖县非法活动等事件。3月16日,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又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自称为香港报纸的《中华商报》驻黑龙江新闻采编中心,在该采编中心办公室内查获了大量尚未发行的《中华商报》,并收缴了由“中国国际记者协会”监制的记者证。

  调查发现,所谓的“中国国际记者协会”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属非法组织;其监制的记者证样式与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新闻记者证十分相似,属仿制的非法记者证;而“中国国际记者协会”开设的“中国国际记者网”,不仅在网页结构和色彩上完全模仿新闻出版总署的“中国记者网”,在内容上还转发新闻出版总署的相关文件及公告。其模仿设计的假记者证核验系统,更是鱼目混珠,混淆视听,严重干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新闻记者证的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负责人强调,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未经批准,利用境外报刊刊号在境内从事出版活动均属非法活动,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将协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完)

  延伸阅读:

  05年"扫黄打非"成效明显 取缔非法报刊79种

  中国二00五年的“扫黄打非”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年共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一点六九亿件,取缔非法报刊七十九种,查禁有害游戏软件五十款,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十七条。刘云山要求各地各部门敏锐把握新形势下意识形态斗争的新动向、高新技术发展的新趋势、信息传播方式的新特点,严厉打击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强力净化各类文化市场,有效遏止各种侵权盗版行为,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

  中宣部等下发《办法》加强改进文化产品进口管理

  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六部门2005年8月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办法》指出,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广播电视节目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须由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指定或许可的国有文化单位经营。境外演出团体或个人到境内演出业务,须由具有演出经营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并按有关规定对进口经营单位实行年检制。对违规进口文化产品的,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罚,情况严重的要取消进口资格。近期不再新批文化产品进口单位。对原有的文化产品进口经营单位,应按照注意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和优化结构的原则进行整顿。

  取缔非法报刊规范出版秩序 出版总署副署长答问

  问:为什么要下如此大力气取缔非法报刊?答:非法报刊的危害很大。首先,非法报刊的出版行为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违反了新闻出版法规。其次,这些非法报纸、期刊大多以盈利为目的,内容低俗,充斥色情、恐怖、暴力、谎言等内容,缺乏社会责任感,是文化市场的垃圾。第三,这些非法报刊在出版方式上多以欺诈为主,严重损害了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权益。第四,非法报刊大量剪贴、拼凑他人作品,或者编造内容、伪造作者,甚至将低劣的文章署名名家发表,严重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显然,取缔非法报刊是文化市场健康发展自身提出的内在需求,对非法报刊进行专项整治是规范出版秩序,保护民族创新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大事,也是“扫黄打非”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我们必须下大力气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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