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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认识存在的五大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10:23 河北日报

  当前,版权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全社会对版权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入,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版权的认识还存在许多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误区一:版权就是出版权

  版权和出版权是两个概念。版权又叫著作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

的一系列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两大类,总共17项权利。而出版权是指版权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也就是说,出版权是版权中的一部分权利。例如某作者写了一本书,他就这本书享有版权,他可以把版权中的出版权(即复制、发行权)转让给出版社,但是版权中的其他权利,如改编权、广播权等仍在作者手里。

  误区二:版权就是对作品载体的权利

  有人搞不清作品和作品载体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从而把对作品的权利和对作品载体的权利混为一谈。例如,一本书是载体,这本书所包含的小说、散文或诗歌是作品;一张光盘是载体,这张光盘所包含的图片、电影或软件是作品。对载体的权利属于所有权,对作品的权利属于版权。当取得对载体所有权的时候,并不意味着已经取得了载体中作品的版权。例如,一个人买了一张光盘,他只对这张光盘享有所有权,而不对光盘中所包含的图片、电影或软件等等享有版权,也就是说,他只能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这些图片、电影或软件,而不能作其他任何版权意义上的使用,例如复制、发行等等。

  误区三:作品只有登记才享有版权

  实际上,版权是自动产生的,作品完成之日起,作者即对其作品享有版权。在这一点上,版权和同是知识产权主要组成部分的专利权与商标权是不一样的,后两种权利的取得必须经过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版权部门之所以办理作品登记这项业务,是为了维护作者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版权归属造成的版权纠纷,并为解决版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不论登记与否,版权不受影响。如一个作者创作了一首歌曲,在投给唱片公司之前,最好到版权局办理登记,这样一旦被侵权,作品登记证书可以起到证据作用。相反,对于那些已经发表的作品,再办理作品登记实际上已经没有太大意义。

  误区四:版权只涉及书报刊

  有人认为,版权仅仅指文字等作品产生的权利,只涉及书报刊。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非常片面的。版权保护的作品不仅有文字作品,还包括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建筑、摄影、电影、图形、模型、计算机软件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作品传播者有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由此看来,版权所涉及的内容远远超过书报刊所涵盖的范围。

  误区五:版权局只管图书侵权

  有人认为,版权局只管图书侵权,这是不对的。之所以存在这样的认识,部分原因是因为版权局和出版局是一套人马、合署办公。然而虽然版权局和出版局是一套人马,但却是两块牌子,两个局的职能实际上是大不一样的。出版局主要管理书报刊的编印发,而版权局则是对于与所有作品有关的创作、使用和传播进行管理。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对严重侵犯文字、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建筑、摄影、电影、图形、软件等作品版权的行为,版权局都有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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