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健国䜣《收获》案一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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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02:33 东方早报 | |
早报记者 陈佳责任编辑 黄维嘉 4月28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宣判朱健国诉《收获》杂志消费者权益纠纷案败诉,书面判决书已于近日下达。法院认为,虽然2005年第6期《收获》杂志仍然署名“主编巴金”,但该期杂志已图文并茂地宣告公众人物巴金先生已经逝世,因此,被告不构成虚假陈述、更不构成隐瞒实情,被告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不构成欺诈。 在法庭上,原告朱健国诉称:2005年12月20日在深圳新华书店购买了一本2005年第6期《收获》,封面注明“巴金主编”,且杂志中夹有活页征订广告,赫然印有“巴金主编2006年《收获》”等字样,被告在巴金去世后仍然以“巴金主编”名义销售、发布广告推销《收获》杂志,是赤裸裸的消费欺诈行为。被告《收获》杂志社则指出,朱健国早在2005年10月21日即巴老去世第4天即在“世纪中国论坛”发表题为《“悼念巴金”考验中国文化界》的文章,清晰证明原告本人对巴金先生去世的准确日期完全明了,不可能在两个月后误以为巴金仍然活着而去购买《收获》杂志。 对此朱健国称,看到2005年第6期《收获》时,他确实明知巴金已经去世,但看到“巴金主编“字样,误以为巴金在生前就已编辑好了这期杂志,直到阅读完这期杂志后,才明确得知巴金并没有主编这期杂志。文人生前编辑完成的期刊或书稿在身后出版早有先例。 法院认为,原告在购买杂志时没有受到欺诈,《收获》杂志社在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在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欺诈的行为。原告购买的2005年第6期《收获》杂志,封面为两幅巴金先生黑白照片,封二是巴金先生写给读者的《最后的话》,翻开杂志,扉页悼念文章《比时间更长久———读者送别巴金》,封三还有“巴金悼念会上读者签名”,实际上已经告诉读者“巴金先生已经逝世”。所有这些表明,在主观上,被告没有故意隐瞒巴金先生已经逝世的事实;客观上,虽然《收获》杂志仍然署名“主编巴金”,但该期《收获》杂志图文并茂地宣告公众人物巴金先生已经逝世。 法院同时认为,对于《收获》杂志社在2005年第6期《收获》杂志及征订单上仍然印有“巴金主编”字样是否恰当和违法的问题,《收获》在庭审中陈述是杂志社同仁以此方式纪念巴金先生,进行追思的一种特殊方式,该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规章等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评判范围,法院不予评判。至于在封面上署名“巴金主编”是否违法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若认为该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原告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而原告要求的经济与精神赔偿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定驳回朱健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元,由朱健国负担。 朱健国接受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此判决不服,一定会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