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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10:08 河北日报

  ●到2015年,初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公布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到2010年,每个设区市都要建成一座功能完备的博物馆

  本报讯(记者高志顺、张晓华、刘成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近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了我省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在对文化遗产资源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基本排除,抢救一批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到2015年,初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以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基本形成,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文化遗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著增强。

  《意见》针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要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深入开展文物资源普查,2006年抓好试点,三年内完成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按照全面保护、重点维修的原则,制定中、长期文物维修保护规划,当前重点维修保护一批文化内涵丰富、利用潜力较大、急需抢救的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排除重大文物险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完整性。要求制定科学的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资源状况,结合所在地域的实际,制定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改造、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注重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基本建设工程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和拆除的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注意保存文物的历史信息,建立完备的文物档案。规范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维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验收制度。实施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证,文物维修保护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意见》指出在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把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文化遗产作为城市化战略的重要内容。启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普查工作,摸清全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底数。公布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积极指导和推动保护规划的落实,对历史民居、临街店铺及公共建筑进行保护性修复,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整治。

  《意见》指出要积极发展博物馆事业,重点抓好河北博物馆建设,到2010年,每个设区市都要建成一座功能完备的博物馆,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鼓励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加强民族民俗类博物馆建设,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和民间手工艺。提高博物馆服务水平,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充分发挥博物馆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要求强化馆藏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本地馆藏文物状况,建设设施完善、达到国家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文物库房,提高馆藏文物保管条件。实施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建立全省博物馆文物信息数据库,制定和完善保护措施。积极推广科学技术在馆藏文物保护、展示等方面的应用,提高馆藏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提出要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建立省和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加大相关学科建设力度;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制订专门保护方案,建立健全实物资料征集和保管制度,防止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传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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