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单位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10:43 南京报业网 | |
【江苏商报报道】 通讯员石溪本报记者曾璐报道 昨日,江苏商报从税务部门了解到,“十一五”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将分别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按2005年实际拨付数为基数列支出预算,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电影发行单位实行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有关通知要求,“十一五”期间,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场、台球室、保龄球馆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继续实施促进电影事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编辑小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