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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10月1日起实施《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1日08:31 新华网

  新华社西安9月30日专电(记者毛海峰)据陕西省文物局介绍,文物大省陕西于10月1日起实施《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条例》加强了对文物的保护力度,对损害文物的行为制定了处罚规定。

  《条例》说,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画、涂画、张贴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

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拍电影造成旅游景点破坏的现象,该《条例》明确规定:对于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或周边环境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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