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从一起案件看司法鉴定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7日09:38 浙江在线

  今年2月17日(农历大年三十),正当人们欢庆春节之时,湖南郴州市汝城县长远村的一间残破土屋内,却传出阵阵揪心的哭声……24岁的女孩朱细金与三个姐弟跪在地上,祭奠4个月前被杀害并惨遭焚尸的父母。该案凶手朱金华因一份精神病鉴定被释放,这遭到死者家属和当地村民的质疑。而重新给凶手作司法鉴定需要巨额费用,朱细金姐弟四人根本无力承担(3月6日《北京青年报》)。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种类的一种,在认定案件事实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在审理案件中,常常遇到一些专业性极强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对这些现象和结果进行解释、分析论证。

  这起案件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鉴定费用由谁承担;二是哪个是终局鉴定。

  先谈第一个问题,司法鉴定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对于费用的承担,《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没有分刑事和民商事案件的司法鉴定,而是笼统地提出“谁提出谁缴费”。本案是一起刑事案件,从凶手被鉴定的情况看,这笔鉴定费用看来是由凶手家属支付的了,因为死者亲属虽不服这个鉴定结果,但无力付出重新鉴定的费用。我们知道,刑事案件有别于民商事案件,它实行的是国家干预形式,要证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有罪还是无罪,举证的责任不在犯罪嫌疑人本人,而在于国家司法机关。本案却将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转嫁到了他的亲属和死者亲属身上,这显然是不符合刑事司法原则的。

  至于谁是终局鉴定问题,《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也就是说既没有终局鉴定,也没有地域限制,当事人可以为一件事永远地鉴定下去。难怪一些双方当事人手里拿着各不相同级别出具的司法鉴定到处喊冤叫屈,这不仅加大了当事人的精神、经济负担,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迅速解决,也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

  这些弊端在司法鉴定中已日显突出。因此,应当对《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一是司法鉴定应当对刑事与民商事收费作出区别,因为民商事案件是当事人主张权利,也即谁主张谁举证,并与其利益直接相关。而刑事案件实行的是国家干预原则,司法鉴定的费用也理所当然地由国家进行承担,而不应当由当事人支付;二是对司法鉴定终局作出规定,虽然“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但应当是级别高的效力要高于级别低的效力,国家的鉴定效力要高于省以下的鉴定效力。如果修改和完善了司法鉴定中这些不合理的部分,就不会出现刑事案件中死者亲属不服鉴定结果而无力支付费用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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