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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言”:“拾金不昧”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6日18:04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郭建 明代作家冯梦龙的《古今小说》(即《喻世明言》)、《警世通言》、《醒世恒言》三部短篇小说集,合称“三言”,是以劝善改恶为目的的文学作品。读者可能会注意到其中有不少是拾金不昧、终得好报的故事。 拾物还主得善报 如《古今小说》第二卷“陈御史巧勘金钗钿”起首,说一个卖油的小伙子金秀,在茅厕拾到了一包银子,遵母命寻找失主,不料被失主诬赖短少了银子,好在县官英明,将银子断给了金秀。第九卷“裴晋公义还原配”,卷首说的是唐朝人裴度穷途潦倒,被看相的预言必定横死街头,可是因为归还了拾到的三条玉带,结果面相大变,居然得以进士及第、官至宰相。《警世通言》第五卷“吕大郎还金完骨肉”,说的是无锡人吕玉在陈留地方拾到一个装了二百两银子的青布褡膊,还给失主,从而找到了失散多年的儿子,救起了落水的弟弟,一家团聚。 最为著名的是《醒世恒言》第十八卷“施润泽滩阙遇友”,说的是盛泽人施复由纺织专业户“机户”发家的故事。这个故事在过去一直是作为中国十七世纪江南市镇资本主义萌芽的典型事例而在历史学界受到高度重视。而小说本身却仍是一个拾金不昧而得到好报的故事,施复只因拾得他人遗失的六两多银子归还失主,从而积下阴德,逃过死难,诸事遂心,成为盛泽镇首富,寿至八十,无疾而终。 “见物不取,失之千里” 不过从“三言”里反映的当时的民间习惯来看,当时的人好像都是拾到东西归自己的。就是《醒世恒言》里的施复,在刚拾到银子时的第一反应也是“今日好造化!拾得这些银子,正好将去凑做本钱”,连忙包好,揣在肚兜里,一路想着怎么更好的用这笔银子来生利息。盘算着到接近家门口了,才忽地转过念头,想想那个掉了银子的人的苦处,转回去等候失主。另一部明末清初的小说《鼓掌绝尘》第一卷“嫖赌张大话下场头 仁慈杨员外大舍手”里也引一句当时的俗谚,叫做“见物不取,失之千里”。 而且当时民间的风俗是,即使失主前来认领,拾到的人仍然可以拿一半。比如《醒世恒言》里施复在等到失主后,失主感激不尽,“情愿与老哥各分一半”。上文说到的《古今小说》第二卷“陈御史巧勘金钗钿”起首,金秀去归还包裹,“众人都想道:‘拾得钱财巴不得瞒过了人,那曾见这个人倒去寻主儿还他?也是异事’。”都跟着起哄,对失主称:“依着道理,平半分也是应该的。”又比如《醒世恒言》第十六卷“陆五汉硬留合色鞋”起首的故事,有个绰号“强得利”的,在街上与人争夺一个别人掉的兜肚,在众人劝解下,那人让步,说是将兜肚里的银子“分作三股:小人与强大哥各得一股,那一股送与列位做个利市,店中共饮三杯,以当酬劳”。 拾到的就至少可以拿一半 小说里拾到东西归还失主,可得到一半作为奖赏的“道理”,实际上就是当时的法律规定。《大明律》规定:拾到遗失物,应该在五日内送官,违者处笞十下。但同时又规定,如果失主在官府公告的一个月内前来认领,应付给拾得人相当于原遗失物价值二分之一的报酬;超过一个月没有人前来认领,遗失物就归拾得人所有。这个法律实际上是宣布所有人一旦丢失了财物,也就至少失去了该财物价值的二分之一。明朝的法律后来又被清朝全盘继承,这项法律就这样长期施行了500多年。 在明朝以前的法律并不是这样规定的。如果相信儒家《周礼》一书的说法,在西周时,凡拾到他人遗失物的,应该交到一个叫“朝士”的衙门去,由这个衙门公告十天,失主在十天里未去认领的,“大者公之,小者私之”,大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而小的遗失物归拾得人所有。这项法律可能延续到了秦汉时代。不过如果失主前来认领时,拾得人是否可以得到报酬?这单凭现有史料还难以判断。 对“路不拾遗”大力提倡 然而在秦汉时期,社会上已经普遍认为“道不拾遗”是一个地方风俗优良、“教化大行”的主要标志。比如司马迁的《史记》中称颂春秋时郑国执政子产的事迹,说是子产执政三年,使得郑国“道不拾遗”。说秦国在商鞅变法后秦国大治,“山无盗贼,路不拾遗”。尤其是儒家的学说鄙视对于物质利益的追求,所谓“君子喻於义,小人喻於利”,凡是孜孜追求物质利益的都被视为品德低下的“小人”。而有道德的君子即使是在获得物质利益的时候也是“见利思义”,能够从物质利益里发现礼教的大义。因此统治的要诀是要设法化解、诱导民间百姓的物质利益欲望,否则“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 唐宋时代的法律就反映了这种舆论倾向,规定拾到遗失物的,必须在五日内上交当地官府,如果不交就是犯罪,要处以笞三十的刑罚。每迟交一天罪加一等,最高要处杖一百。官府收到上交来的遗失物,要公告一个月;如没有人来认领,再在各地的交通要道公布失物清单;半年(牲畜是一年)后还没有人来认领的,归官府所有。至于拾得人是否能够得到报酬则一概不提。元朝入主中原后的法律依然沿袭了这项规定。因此在唐宋元时代“拾金不昧”实在算不上一项美德,那实际上正是每个臣民的义务。 朱元璋一改旧法 明朝初年的统治者的想法却和正统的儒家思想有点差别。朱元璋起自社会底层,知道在私有制的社会里,能够要求民众不偷不抢已是难事。他认为法律应该集中于惩治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用不着去管“小民细事”,教化民众可以从其他的途径入手。而且教化百姓的内容也应该集中在忠孝之类的“大是大非”问题上,至于小民是否应该遵守那“喻于义”的高标准、严要求,却认为不太现实,不再看重。因此才在这方面对唐宋元法律进行了重大的修正,不仅允许拾得遗失物的拾得人可以得到报酬,而且没有人认领遗失物的就可以收归己有。由于明清时法律允许人们合法的将拾得的遗失物收归己有或向遗失人索取报酬,实际上使得拾得遗失物“报官公告”的规定形同虚设。久而久之,“拾到的就是自己的”的观念深入人心。甚至当灾难发生,往往打捞财物的会比救人的还要多。比如《型世言》第二十五回“凶徒失妻失财 善士得妇得货”,说崇祯元年七月间,浙江沿海发生海啸后,“争钱的、夺货的,也惹出多少事务”。水刚退,“街上人簇簇道:某人得采,捞得两个箱子;某人收得多少家伙”。其中有个朱安国为捞箱子,将箱子上一老一小两个妇女推入水中,却没有想到这两个是自己未曾谋面的岳母和未婚妻郑氏。后来岳母淹死,郑氏被他人搭救而成亲,朱安国到衙门告他人“奸占”;而郑氏认出仇人,也到衙门告“谋财劫命”。县官在查证了箱子里的物品后,正要治罪,旁听的众人一齐下跪求饶:“日前水变,人家都有打捞的,若把劫财,怕失物的纷纷告扰,有费天心。”县官只好宣布“事出异常,法难深绳”,婚约撤消,箱子归还郑氏,也不治朱安国的罪。 应收归己有而还者才算美德 正是在这种环境下,才反映出“拾金不昧”、不要报酬的可贵,“拾金不昧”才成为真正的美德。这也就是“三言”作者极力在小说里表彰这一优秀品德、宣传“拾金不昧”行为立即可以得到善报的原因了。 实际上,民国时期有关遗失物的法律也受到明清时期这一法律的影响。比如1930年公布的《民法物权编》中规定:拾得遗失物应通知遗失人或报告警署公告,六个月之内遗失人认领,拾得人可以请求相当于遗失物价值十分之三的报酬;六个月后无人认领,拾得人可以获得遗失物或其价金(第八百零三至八百零七条)。作为民国民法蓝本的《德国民法典》对此的规定是: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有通知义务(如果遗失物价值不足10马克就可以直接收归己有),遗失人在认领时应支付报酬,遗失物价值不足1000马克的报酬为5%,1000马克以上的为3%,动物为3%。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拾得人可获得拾得物的所有权。 而民国民法把报酬一律改为30%,显然是考虑到了明清法律以及长久以来的民间习惯上“平半分”的传统。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7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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