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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天生就是为了被拷贝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09:18 三联生活周刊
“我有一张CD,可以借给你听,这不会侵犯知识产权。如果我有一首数字歌曲,我该怎么借给你才不会侵犯知识产权?” 记者◎董璐 谁都会遇到这一难题。托马斯案例证明在美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分享数字音乐并不实际,数字娱乐产品没有法律上的“正当”渠道来传播。洛杉矶民主党众议员伯尔曼(Howard L.Berman)对美国计算机与通信产业协会咆哮道:“从Tower Records(CD零售连锁店)偷走一张CD与从Morpheus下载受版权保护的歌曲没有什么不同。贼就是贼。” “这是一种粗暴的方式。”维众创投副总裁毛向辉是国内中文维基网站的创始人,他表示,“10年前这个判决也许是对的,智慧和财富应该得到绝对的保障。但新技术产生后,不应该只看到单向产品的销售,用户在网络这种更快速的载体上传播音乐等作品,行为并没有终止于下载,而在这个传播过程中,他们本身也是在为产品增值。产品传播产生的价值远大于下载对唱片公司造成的损失。”显然他认为目前的法律体系并没有跟上分享的世界。 美国著名群体博客BoingBoing的独立作家科利·多克托罗(Cory Doctorow)曾说:“没有所谓防拷贝比特(Bit,字节),甚至没有抗拷贝比特。比特就是用来拷贝的,它们永远不会变得难以复制。”无论是数字音乐还是电影,在公众流行中,已经认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这一经济学的概念,这种属性导致了数字娱乐的自然状态,即大家希望这些资源能随意使用,所有人潜意识觉得这才符合人类进步的方式。 这当然对传统内容商造成了严重威胁,既有的商业模式被打破造成了利益受损,于是反盗版措施(DRM)便出台了,从技术上保护音乐和电影产品,使其不能被拷贝。这种版权战争被科利·多克托罗称为“当代的李森科主义”:“在这种滑稽戏里,我们都假装防拷贝比特技术上可实现。斯大林的李森科主义让数百万人挨饿,意识形态上正确的麦子种植失败,而指出这个事实的人被送进不同政见者监狱。娱乐业的李森科主义在破坏生活,败坏自由言论,让穷国继续穷下去。”版权战争同时让很多发展中国家无法获取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数字鸿沟的形成。但从商业上说,科利·多克托罗实质上在嘲笑旧商业秩序的利益获得者们的顽固。如果说科利·多克托罗作为一个作家人微言轻,那么苹果公司CEO史蒂夫·乔布斯的话可以说是为数字版权管理提前敲了丧钟:“在打击音乐盗版问题上,DRM技术过去并不见效,或许永远都不会有效。” 苹果公司的iTunes自2003年推出以来,其软件下载量已经达到6亿人次,经iTunes售出的歌曲总数达30亿首之上,苹果已成为美国第三大音乐零售商。从今年5月开始,苹果公司开始销售无版权数字音乐。乔布斯的做法给内容提供商们带来冲击,今年4月EMI唱片公司全面放弃DRM。包括滚石唱片、百代唱片在内占中国市场五成份额的57家传统唱片公司与百度网站联手合作,授权百度使用其华语歌曲,供网民在百度MP3搜索,使百度自2001年11月推出MP3搜索服务以来硝烟不断的版权官司出现转机。 去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导致了去年环球、华纳和百代等7家知名唱片公司告百度一案败诉,严重打击了唱片公司的信心,自此国内关于数字音乐版权的呼声渐弱。但数字音乐的硝烟刚刚散去,视频网站的版权官司又在开打。今年4月新传在线公司以土豆网向网站用户提供《疯狂的石头》的免费在线播放为由,将土豆网告上法庭,并索赔15万元。业内人士认为,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新传在此次官司中并没有获胜的把握,其计划中对各大视频网站的诉讼也没了下文。 “告来告去只是手段,为了维护从前的既得利益,但在新的传播方式出现时,应有新的商业模式。”土豆网CEO王微告诉记者,“DRM等手段很大程度上是对内容承载体的CD或DVD进行保护,因为复制的成本很高。而当内容数字化后,承载体消失了,传播更迅速和自由。”王微打了个比方,就像微软卖Windows软件一样,并不是说从美国发给电脑制造商几万、几十万张的光盘,而是发一个可复制的许可证书。王微他们现在做的就是得到许可证书,因为视频网站现在更多像一个渠道,可以帮内容商来分发产品,从用户的传播中获取价值。至于是否会形成有效的赢利模式,还处于尝试阶段。这点上王微和优酷网CEO古永锵口径一致,不过他发现小的创作公司、大制作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以及独立音乐制作公司更能接受新的传播方式。 但对于数字娱乐版权的管理,国内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禾教授认为,这很大程度上是目前数字娱乐消费“无政府状态”的原因:“在美国,唱片公司曾表示他们不和个人打官司、讨版权,只要不是涉及金钱利益的‘共享’,他们就不会给予惩罚,尽管他们也认为那是一种非法的行为。香港地区在2001年曾通过世界上第一例个人非法使用版权受到处罚的案例,但也因为案例涉及利益问题,被告才会被判有罪。”简单说,只要是“共享”而不是“发行”,就很难定罪。那么P2P网站、视频和音乐共享网站确实可以高枕无忧了,因为所有内容都是网友上传的,而网友上传时并没有商业目的,网站则可以利用形成的社区来实现商业目的。 P2P网站Verycd的CEO黄一孟更是将自己择得一干二净:“我们是提供电驴这种P2P技术的网站,并不提供内容。”但他也不希望网友上传盗版文件,他表示:“P2P是一种传播的自由,我们的软件电驴也是开源软件,传播将渠道自由化了,但是版权并不是自由的,还是要受法律约束。”2006年电影《伤城》上映时,在Verycd做了正版免费发布,算是黄一孟探索的开始。他还很清楚地看到,像这种单纯的复制和传播的形式,并不能体现真正的数字自由:“理想状态是唱片、电影和电视剧能像维基百科的文字那样共享,但也是可再创作再编辑的,数字自由不是无条件地拿来主义。” 能实现黄一孟理想的莫过于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作者可以使用“CC”这个免费工具,宣告放弃自己的一些权利,促进创意作品在非商业领域的流通。其创始人莱西格希望“CC”能增进人们对版权的尊重程度,据知识共享中国小组项目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春燕介绍,目前国内除了博客,已经有包括大声展的策展人欧宁在内更多的艺术家采用“CC”分享自己的作品,索尼公司发布的DVD、图片网站Flickr、互联网档案馆等都是“CC”的拥趸。- (实习记者段然对本文亦有贡献)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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