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之呆霸王的逃罪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5日15:09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郭建

  呆霸王自认“过失”

  《红楼梦》里的人物薛蟠,前后两次惹人命官司。第一次是在第四回“薄命女偏逢薄命郎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打死了冯渊;第二次是在第八十六回“受私贿老官翻案牍 寄闲情淑女解琴书”,打死了酒店的酒保。对于第一次闹出人命案件,作者并没有交代是如何收场的,只是说地方官贾雨村一听说薛家是贾府、王府的至亲,就“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但对这第二次闹出的人命案件,续作者高鹗却花了很多笔墨,详细描写了案件是如何了结的。

  这次人命案件是薛蟠在酒店喝酒,因为“当槽的”(酒保)张三前一天老是拿眼睛瞟薛蟠带去的蒋玉函,就故意斗气找碴打架,拿碗砸张三的脑袋,一下子就冒了血了,张三没过多久就咽了气。薛蟠被当地官府拿住,自认“斗杀”,招供在案。后来薛姨妈、王夫人求了贾政。贾政只肯托人与知县说情,凤姐又与贾琏花上几千银子,才把知县和涉案证人等全都买通。

  到当地知县正式开审时,所有的证人都改了口,都说是没有看见薛蟠打人,而是“酒碗失手,碰在脑袋上的”。薛蟠供词也说:“小的实没有打他,为他不肯换酒,故拿酒泼地。不想一时失手,酒碗误碰在他的脑袋上。小的即忙掩他的血,那里知道再掩不住,血淌多了,过一回就死了。前日尸场上,怕太老爷要打,所以说是拿碗砸他的。只求太老爷开恩!”

  知县叫仵作(专门检验尸体的衙役)上报尸格,仵作禀报说:“前日验得张三尸身无伤,惟囟门有

瓷器伤,长一寸七分,深五分,皮开,囟门骨脆,裂破三分。实系磕碰伤。”知县见尸格已被书吏改轻,也不驳诘。又问死者的叔叔,“你侄儿身死,你知道有几处伤?”那人忙供道:“脑袋上一伤。”于是知县判决,薛蟠是“误伤”张三致死。

  按照明清时候法律,误伤人致死的,算是“过失杀人”,是所谓的“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是要比照“斗殴杀人”罪而“依律收赎”,就是拿钱财来抵消掉原来应该判处的刑罚。而清代的法典《大清律例》里对此也是有明码标价:收赎过失杀人绞罪,是给予“被杀之家”营葬费用,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判处给付被杀之家以为“营葬之资”。而从法律本身规定的绞罪收赎价码,不过是区区的白银五钱二分五厘;赎罪的价码才白银一两四钱五分而已。那对于“丰年好大雪”的薛家完全只是九牛一毛。

  改“砸”为“磕”有玄机

  上述的小说故事里,仵作将原来的“砸”改为“磕”,就是完全改变了致伤的性质。因为在中国古代严格的检验用语里,“磕”就是“以身去就物”,是受害人的动作导致受伤的意思,也就是说按照后来被买通的那些证人的证词,那酒保是自己拿脑袋凑上来,正好“磕”到薛蟠洒酒的那只酒碗,又因为“磕”的位置正好是致命的囟门处,才受伤而死的。

  这种用法就是在南宋法官宋慈编写的《洗冤集录》里定义的。他认为“诸以身去就物谓之‘磕’”。不过他也明确指出,这样的磕碰伤一般是没有创口的,留有痕迹,即使是形成了创口,“虽破亦不至深”,应该是个浅口伤。而在小说里张三的脑袋上的伤口“长一寸七分,深五分,皮开,囟门骨脆,裂破三分”,居然是自己硬把自己的脑袋“磕碰”到囟门骨开裂三分的地步,所以只好说张三的囟门骨实在是太脆了。

  《洗冤集录》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作者宋慈本人就长期担任法官,非常注重尸体检验,总结实际经验,编成这部著作。在这部书里,他对于“磕”的用字非常准确。比如他在论述投井自杀的,或者是被人推落井下,或者是自行失脚掉入井内死亡的尸体时,强调这些尸体一般“大同小异”,头部脸部都可以发现被“砖石磕擦”的伤痕。投河自尽的或者是被人推落河里淹死的,如果河流比较宽阔、河水比较深的,尸体上往往就没有“磕擦沙泥”的痕迹。从高处跌落下来摔死的,要仔细检查死者所跌落下来的处所,比如大树、房屋上失脚的地方,从灰土痕迹上发现“抵隐或物擦磕痕瘢”。如果是内伤致死的,口、眼、耳、鼻会有出血现象,要仔细观察。还要仔细丈量掉落处到地面的高度。在这里他使用的都是“磕”,是身体移动、下坠时碰到物体而受到的伤害。

  《洗冤集录》后来一直被历代法官奉为尸体检验的金科玉律,长期沿用到清朝,凡是试题检验、死因判断,都是按照这本书进行的。

  收受贿赂改“打”为“磕”

  类似《红楼梦》里薛蟠那样打死了人就贿赂官吏改打为磕的事例,实在是不胜枚举。比如在元朝地方官府主编的法律汇编《元典章》里,就记载了大德八年(1304年)的一个这样的案例。

  在广西静江路的古县,有个叫何福庆的欠了军人王买驴、杨聚的一卷竹席,王买驴和杨聚两个人就找他寻衅,吵闹几句,动手就打,王买驴、杨聚两人拿了木棍猛打何福庆,何福庆被抬回家不久就伤重而死。

  何家人到县衙门报案,王买驴和杨聚买通了前来检验的县“簿尉”(主簿与县尉两职合一)史玉以及仵作,将遍体鳞伤的何福庆尸体检验为仅仅只有下身阴囊一处致命的“磕伤”。两个行凶人还对何福庆的老婆何阿卢威胁利诱,诱骗她改变向县官报案的内容,说自己丈夫是在和王买驴拉扯时不慎跌倒,恰好被一根竹根磕到阴囊,伤重而死。这两个人还向县衙门的长官“达鲁花赤”(元朝时派在各级地方政府的蒙古族官员)月赤蒙古行贿,结果王买驴和杨聚两人都被无罪释放。

  同乡人梁寿二对于王买驴等人横行乡里的恶行实在不能容忍,就赶到上级静江路肃政廉访司去揭发。几经周折,最后由朝廷出面,将这个案件翻了过来。王买驴、杨聚都按照杀人罪处罚。朝廷下旨,将史玉作为“故意出人罪”的罪名降职两等,月赤蒙古被罢官。朝廷还特意重新下发了原有的“检尸法式”和有关检验的一套法律制度。

  事涉父母不得言过失

  以后的衙门法律文件都以《洗冤集录》为检验用词标准,严格贯彻。而法律对于无意过失“磕碰”误伤致死的案件也都是采用“赎刑”,让加害人拿出钱财来赔给受害人之家“营葬费”,以及给官府一笔赎刑的银子。

  但是以上这种情况有一个例外,就是子孙对于祖父母、父母的“以卑犯尊”磕碰过失伤亡案件,就绝对不得赎刑解决。这是因为古代的立法者认为:过失是出于无心、没有多加注意,而子孙对于祖父母、父母应当尊敬而慎重,决不至于过失发生。这就是儒家经典上所讲的“臣子于君父不得称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是清朝在制定有关条例时的立法说明,见《大清律例》“殴祖父母、父母”条)。

  在清朝人编的《刑案汇览》中收集了不少这样的案件。

  有一个案件是这样的:袁单氏有个已经出嫁的亲生女儿方袁氏。有一次袁单氏到女儿家,想向女婿借钱,正好女婿不在家。女儿就请母亲在家多坐一会等丈夫回家。女儿在屋内纺纱,母亲就坐在门槛上和女儿聊天。眼看天色渐晚,女儿也有点着急,就想到外面去寻找丈夫,急忙站起身来,跨出门去往外走,而母亲有点不好意思,嘴里说着再等等不急,一边转过身来拉住女儿的衣服。想不到女儿走得太急,突然后面衣服被拉住,脚步往后一个踉跄,撞倒了母亲。母亲袁单氏本身就有“痰病”,被女儿一撞仰面便倒,头部碰到地上,一时气急,痰涌而亡。官府在尸体检验时,确认在右太阳穴发迹处有一“磕伤”。官府按照法律判决女儿方袁氏是“过失杀母”,应处以“绞立决”。上报刑部,刑部认为此案情节属于“可矜”,专门向皇帝申请予以减轻,建议改判“绞监候”。

  更加匪夷所思的案件是因为子孙的某项言行,导致父母自己不小心而受伤死亡的,子孙仍然要受到严厉的处罚。

  有个叫陈汶选的父亲,命令儿子陈自康为他泡碗茶。等到儿子端上来,陈汶选嫌这茶不烫、茶叶没有泡开,就大光其火,把茶泼在地上,大骂儿子。还从旁边操起一根棍子,想要打儿子。陈自康害怕挨打,拔脚就往屋外逃。陈汶选拿着棍子站起身来要追,刚跨了一步,就被地面上刚才自己泼在地上的茶水滑倒,摔了个仰八叉,后脑勺猛磕在椅子角上,就这样一跤摔死。陈自康被官府逮捕。检验尸体的结果只有脑后一处磕伤,脚底板有泥迹,确实是自己滑倒的。刑部在这个案件的“看详”(批示)中认为,陈汶选确实是“自行跌毙”,但是起因是陈自康不“俯首就责”,不是心甘情愿接受父亲的教训——按照儒家的观点,祖父母父母责罚子孙,子孙应该“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却是“畏惧逃跑”,惹恼父亲追赶,实在就是违反教令的典型,因此必须按照子孙违反教令导致祖父母父母气愤自尽的法律条文判处“绞监候”。

  只有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这样的子孙才可以不被判死刑。比如有一个案件是这样的:

  有个叫姜绍先的,回家后发现妻子没有按照他出门前的吩咐舂米,就大发雷霆,将妻子又打又骂。他的母亲杨老晚在里屋听见了,就叫姜绍先不要打老婆。可是母亲的声音比较轻,姜绍先边打边骂,他妻子又哭又喊,都没有听见母亲的声音。杨老晚心疼媳妇,走出里屋来制止姜绍先,不料一失脚跌倒在地上,磕伤额头而死。当地官员将姜绍先按照子孙违反教令导致祖父母父母气愤自尽的法律条文判处“绞监候”,刑部官员却认为在这个案子里,杨老晚声音低微,使姜绍先并没有听见杨老晚的“教令”,他不停止打骂媳妇,也就不成其为有心“违反教令”的罪状;另外杨老晚出屋是想制止儿子,跌跤倒地是意外,也和抱恨轻生无关。因此建议姜绍先可免一死,请求皇帝批准将姜绍先减轻为流三千里。这个案件后来确实经皇帝批准减为流刑。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11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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