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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海:北大英文校名和语言传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06:00 光明网-光明日报

  近来新语丝在热烈讨论北大英文名称一事,起因是熊蕾“改稿子,最烦一些小年轻在英文稿中把北京大学拼成PekingUniversity”。其主要依据是上世纪五十年代末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1977年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的决定和我国政府的规定。随后,附和和反对之声此伏彼起。

  实际上,用什么英文名称其实并不非常重要,重要的是其背后所反映出来的思维方
式、立场和角度。按照熊蕾的说法,既然国家都已有了统一规定(甚至包括联合国的决议),北大再坚持己见就是凌驾于法律之上了。依照这样的逻辑,法律就成了衡量这一问题的基本尺度。

  在一个法治国家,“治道运行,皆有法式”,事无巨细,“皆断于法”,本是情理之中的事,但如果要将法律视为判断一切的标准,则虽然可能有效(实际上也未必),却未必合理。语言领域尤其如此。语言和文字可能是一个民族最具特色和最体现传统的领域,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的思维和沟通交流方式。它不是不可以变更,但突然的变更带给人们的巨大不便,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通过政治、法律手段改变一种语言虽然可能带来“统一”,但其带给一个民族的文化上的震荡将是无法估量的。

  因此,对语言来说,变革必不可少,但更重要的是延续。有时我也在想,英国人和美国人之间性格上的巨大差异,是不是也跟他们语言上的差别有关系——尽管这种差别相当细微。对我们这样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并曾珍视自己的传统、但近百年来却被迫变革并逐渐习惯于变革的民族来说,在基本社会制度已经变革之后的今天,延续文化上的传统就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只有传统得到真正的延续,才能做到民族意识的自觉,也才能进行理性从而也才可能是成功的变革,或者使已经建立起来的制度真正发挥效用。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曾说,一个民族的法律就像这个民族的语言和文字一样,是一个自然的生长发展过程,不能人为地加以改变。这是将法律这种在我们看来意志性非常强烈的社会现象纳入民族传统的做法,目的是要将法律屈从于传统。有关北大英文名称的争论所反映的正是后者。

  当重新崛起成为我们民族新的时代重任之时,我们拿什么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当我们不可避免地被卷入现代化、全球化的洪流中时,我们又凭什么保持“岿然不动”的姿态,何以确立和保持自己的信念?答案也许只有我们民族的特色和传统。因此,尊重传统,延续传统中的精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变革和创新,才是我们在这场争论背后所应该意识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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