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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毅:公众人物不同于普通人的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2:21 东方早报

  先撇开报道是否失实不论,也不谈公众对所谓“负面报道”的众说纷纭,单就窦唯过激行为本身而言,就要受到法律制裁。目前,窦唯因涉嫌放火接受警方调查,其本人也将面临最高可达15天的拘留处罚。这意味着,即便在报道失实的情况下,窦唯本人的不理智行为都已经构成违法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违法性评判。

  就窦唯事件而言,不论是当事人的“怒从心头起”,还是报社反唇相讥的“客观报
道”,涉及的只是言论自由和个体名誉权的冲突问题。在没有经过法院法定程序认定之前,是否侵犯个人名誉权的“负面报道”并无定论。

  按理说,既然当事人自认为“负面报道”给自己带来不良影响,那么诉诸法庭为自己讨个说法是最为理智也最为有效的“

维权途径”,而“以暴易暴”的过激行为,只能让自己陷入更加被动的局面,更何况,在双方各执一词的语境中,任何单方面的宣称都不足为信,所以这种个体暴力行为的非法性显而易见。

  这是稍具理性的人都会考虑到的问题,为什么在窦唯这样的公众人物身上却蜕变成“冲动的惩罚”?比较合理的解释是,在对公众人物的规制上,我们的社会存在着明显的弊端。事实上,不管由于怎样的原因,一个人成为公众人物总是拜公共媒体和公众舆论所赐。既然一个人能够因此而享有比普通人更多的利益和好处,那么他(她)理所当然地要对公众媒体和公众舆论有更大的宽容度,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常识。

  当然,这样说并不等于公众人物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逆来顺受,“把所有问题都自己扛”,而是说,公众人物对于舆论和公众的批评要抱以相对于普通人更多的宽容,只要这种批评是在正常的限度内,不涉及恶意诋毁和诽谤即可。要知道,任何名誉权诉讼的反面都是言论自由的行使,于公众人物而言更是如此。

  公众人物在面对舆论和公众的“负面消息”时,要保持足够的忍耐和宽容不仅是任何一个民主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也是公众人物之所以能够继续成为公众人物的理由所在。正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既然社会舆论可以让你成为公众人物,获得相比于一般人更多的利益和好处,那么舆论和公众同样也可以让你失去这一切,这也是国外的公众人物总能保持宽容和低调的原因所在。

  但在我们的制度环境中,之所以会出现窦唯的过激举动,以及任志强这样总在挑拨公众脆弱神经这些并非孤例的“公众人物”,就在于他们一方面从大众传媒的追捧中获得巨大的利益和好处,但却很少为此付出必要的代价。这样的语境下,个体当然倾向于以一种非理智甚至违法的行为来表达自己的“趾高气扬”,对于任何只有利益没有责任的个体而言,这都是最好的选择。

  一个良性的社会环境,应该能够让公众人物谨小慎微,而不是大放厥词甚至肆意践踏规则的环境。当然,这一方面有赖于我们的媒体良知和责任感的提升,毕竟,“打完你的左脸”先义正词严地声明几句,然后再“伸出自己的右脸”,这不过是“一种堕落”的“两种表达”而已,非但遏制不了公众人物的肆无忌惮,也会让自己一同堕落;另一方面,对于那些透支自己个人信誉的公众人物,全社会的“集体惩罚”是迫使公众人物洁身自好的唯一选择,否则只能让公众人物更加肆无忌惮,不断挑战道德甚至法律的底线。

  在缺乏足够有力的体制规制力的社会中,环境只能造成公众人物“愈堕落,愈快乐”或者“愈堕落,愈走红”的局面,而这恰恰是“窦唯事件”真正的罪与罚,也是一个文明社会最大的悲哀。(石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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