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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法律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14:14 中国宁波网

  编者按:

  近年来,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的择校以及择校费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虽然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三令五申禁止乱收费,但收效甚微。择校热愈演愈烈,从城市蔓延到农村,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蔓延到实行义务教育的初中、小学。

  许多大城市,要上一所好的或重点的小学、初中,得交纳数万元。家长、孩子处于“上不起”学的集体恐慌之中,社会反响强烈。有关公办学校收取择校费是否违宪、违法以及如何解决的问题引起法律界的关注。有学者指出对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的作法,应在《义务教育法》中明确禁止。

  一、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的法律思考

  1、从受教育权的权利义务角度思考

  义务教育包含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指适龄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也有必须接受教育的义务。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条款概括地表述了受教育权所蕴涵的复杂的关系结构。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平等性、公益性、无偿化等特点。

  从立法角度看,义务教育的义务主体有两方面:一方面,学龄儿童的亲权人负有让其接受教育的义务,另一方面就是国家有保障实施教育的义务。

  义务教育的权利主体在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同时,享有行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要求国家这个义务主体实施相应的保障措施。首先是学习权利的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为主体的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而在智力和品德等方面得到发展的权利,我国宪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其次,是义务教育的无偿化。义务教育不同于普通的受教育权,不仅具有公益性,还应有无偿化的特点。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我国的小学和初中教育为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公立初中、小学担负着绝大部分九年义务教育的职责,其在履行公益性教育职能的同时,以赢利为目的收取择校费严重违背了教育无偿化的义务教育宗旨,以择校费或变相方式实行有偿义务教育,侵犯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同时人为的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进行等级分类,会使没有资格升入或没有钱升入重点学校的学生产生自卑感,甚至导致心智不健康发展,违反了我国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因而,国家在履行保障义务教育的同时,应对此进行规制,以确保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从受教育权的平等性角度思考

  我国宪法明确了平等权的规范,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根据平等权的一般原理,实现平等权首先要有平等的机会。我国宪法确立的受教育权的本质是公民受教育的平等权,是平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其含义是公民平等的享有国家、社会提供的教育资源和国家、社会提供的平等受教育机会的权利。我国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据此,在受教育权利行使的过程中,不仅要求国家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适当的教育设施,也必然要求国家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也就是要求任何权利主体均不得在教育上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由于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等多种因素导致优秀教育资源过度集中到一些重点的初中、小学,使校际间教学水平的差距加大。为了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于是产生了择校。由于学校招收的学生数量有限,于是产生了“择优录取的”方式。不仅学生的智力水平和学习成绩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而且学生的家庭还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满足择校费的需求。这样权力和金钱主宰了受教育的标准。造成了教育的不公。

  表面上,择校由考试分数的高低来决定,这似乎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由电脑派位来决定似乎更体现了几率均等,然而这种表面上的平等恰恰掩盖了接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从而使接受具有强制性义务教育的学生不能平等的享有优质教育资源,进而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教育平等权。同时,择校费的收取也违背了我国教育法关于公民不论财产状况平等享有受教育机会的规定。义务教育体现的不应是竞争性,而应是公平性。

  二、关于择校问题的法律对策

  择校现象的长期存在加剧了教育资源配置的两极分化,违背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国家教育理念,如不及时规制将势必导致社会的不和谐发展。因此建议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完善《义务教育法》,实行依法义务教育

  虽然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法》自实施以来,在确保国家义务教育方面起到非常好的作用,但仍缺乏许多相关规范,有的规范规定的也很笼统,操作性不强。既然导致择校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目前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因而建议修改《义务教育法》,将“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教育资源合理配置”上升为义务教育法律规范,并明确责任主体。建议法律增加禁止性条款的规定,不仅要禁止以任何理由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以及其变相的方式(比如依托公立学校产生的示范学校、民办公助校等),还要明确禁止学校乱收费,并增加处罚规范,以保障义务教育依法健康、有序发展。

  2、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法律监督

  虽然完善的法律是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前提,但法律的有效实施才是义务教育有序发展的保障。目前我国的监督机制还不很完善,有的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建议国家加强监督立法,完善监督机制,进而形成完备的监督法律体系。最近国家教育督导团第一次以《国家教育督导报告》的方式在媒体上发表督导报告,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实行公开督促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方式是非常好的监督方式。建议完善国家教育督导公开报告制度,并将其制度化、法律化、经常化。同时建议实行义务教育问责制,也就是实行风险机制。各级履行义务教育部门的负责人要为其决策及其行为后果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使责任和权力相一致,以确保义务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来源:法制日报 张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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