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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出事不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8:10 扬子晚报

  南京市新出台的《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新在哪里?有关部门人士昨天就一些条文解答如下,以帮助读者准确理解。

  劳动者如何证明其“身份”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发生工伤时,可以下列事实作为其雇用关

系证明: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2,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有关执法机关出具的调查笔录、法律文书中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材料。5,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兼职职工工伤谁担责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下岗、内退职工再就业的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应当由其受伤时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职工未转入承继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

  上下班途中工伤如何认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经过的合理路线,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职工因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发生事故伤害,应按照铁路、航空器、航海等特别法律规定处理,不属工伤认定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范畴。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1,无证驾驶机动车的;2,饮酒后或者服用、注射国家管制类精神麻醉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3,驾驶未经依法登记、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王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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