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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治:政府应该帮一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9:56 河北日报

  小区物业服务市场化后,物业纠纷在城市中日趋普遍,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不满逐渐成为居民投诉的新热点。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物业纠纷类似于“家务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但事情琐碎、繁杂,而且是非曲直还真不是那么好断的,小区物业实行居民自治不失为一个好办法,但是居民自治并不意味着政府不承担责任。

  当一个小区的房子基本售完,业主入住之后,要他们自己建立起业主委员会,代表大家维护共同利益,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在一栋楼里住了好几年互相都不认识的业主们,怎么可能互相了解,选举产生一个热心公益、代表大家利益的业主委员会?省会近300个小区,有业委会的不过50多个就是一个明证。国家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指导业主成立业委会是政府的职责,小区无组织,导致物业纠纷不断,政府不得不频频“灭火”。

  小区业委会是大家选举出来的一个自治组织,与业主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作出决议,维护小区的整体利益。它不是一个权力机关,如果有业主无视业委会的决议,业委会并没有什么强制措施。许多中国人习惯了熟人社会,习惯于服从权威,习惯于领导别人或者被别人领导,但唯独不习惯大家谁也不领导谁的平等、民主的自治。一个小区的数百个业主,习惯、素质、需求千差万别,业委会的任何一个决议都不可能让100%的业主都满意,哪怕1%的业主不满意,他们就敢不缴物业费,业委会却无计可施,只好听之任之。

  小区实行业主自治不能成为一句空话,政府既然授权业主自治,就应该把相当“硬”的权真正授予业委会,让它真正能“治”。

  人人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没有小区的和谐,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和谐,政府管理小区,并不需要介入具体的“家务事”,只要在帮助业主实现自治、维护业主自治秩序上不缺位,就不必频频充当“灭火员”了。

  □郑建卫 商建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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