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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肉事件暴露食品安全监管漏洞家乐福“低级错误”不是偶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8:00 东方网-文汇报

  ■文/本报记者施嘉奇

  家乐福曲阳店的进口过期猪颈骨肉昨天上午被运往南汇销毁。这个因“低级错误”而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食监部门的高度警惕。

  从表面上看,家乐福曲阳店销售过期猪肉,是因为进货人员责任意识低下所致:在

查验货物的同时,没有按照食品流通环节内必备的索证、验货等规范程序进行操作。但市食药监所所长顾振华告诉记者,这次事件实际上暴露出一个存在已久的盲点:“《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可这一条如何执行、如何监管却没有规范的具体操作办法。”

  目前在食品流通领域,企业的常规做法有两种:对即将达到保质期的食品折价销售,或者退回供货企业。例如生猪肉到期之前,有的经营企业会退回供货商,供货商通常会对其进行加工,制成熟食肉制品等等。

  对此,顾振华认为,首先必须对食品进行分类,对将到保质期、允许退货的食品进行界定,“并不是所有食品都可以退货的,有一部分食品则必须销毁。”

  关键在于,无论退货还是销毁,相关食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规范化的处置记录。专家强调,食品必须建立可追溯的制度,规范记录食品的具体流向。而眼下的实际情况则是“无记录可查”。这些记录应当包括:销毁哪些食品,即将到期的食品退给谁,退了多少数量,有多少食品进行了再加工等等。

  在国外,食品经营企业还会通过行业自律,对各自行为加以规范。但现在在国内,行业自律还没有关注到这一点。

  2005年,上海市食药监局曾对超市(含大卖场、便利店)的熟食卤味进行规范,要求必须对当日销毁的未售出熟食卤味详细记录在案。这一要求对熟食卤味的规范化管理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规范单类食品相对比较容易,要规范整个食品领域,就比较复杂。

  “在目前相关法律尚不完善的时候,作为负责任的食品经营企业就更应当讲诚信,主动地出台企业的内部条例进行规范。”顾振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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