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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比严重偏高 河南将立法打击非法鉴别胎儿性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15:4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郑州四月五日电(记者 朱晓娟)记者今日从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刚刚审议通过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提请的《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草案)》的议案。在该草案中,对于乱鉴别胎儿性别的行为以及责任人均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据河南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二十多年持续偏高

,目前已达到一百一十六点八六。从河南省的情况看,到二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已上升至一百一十八点四六,高于国内平均水平,更远高于正常比例,属于严重偏高的省份之一。而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主要的法律措施就是严厉禁止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该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根据规定,如果因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必须经鉴定实施机构三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同意,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对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想实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需要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两千元罚款。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同时,禁止任何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不查验、登记有关证明施行手术或者手术记录虚假的,将按照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进行处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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