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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武汉将“强制召回”违法药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6日09:16 武汉晚报

  汉网消息(《武汉晚报》 通讯员罗志记者田巧萍)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昨日宣布:武汉5月1日正式实施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制度。

  这是我国首推该制度。《关于限期召回违法药品的暂行规定》也于昨日正式出台。

  对于流散到社会可能造成消费者危害的违法药品,根据“谁生产谁负责,谁首营谁

负责”原则,实行强制召回。违法药品的生产企业、直接从外地购进违法药品的批发企业,应当按规定,自发现之日起或经药监部门确认之日起3日内,将违法药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品名、规格、批号和不合格项目,在本市新闻媒体上公告,提示消费者停止使用。逾期或拒绝公告的,本市药监部门可以公告。公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召回。药监部门对可能造成消费者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药品,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公告并实施紧急召回。

  附:列入强制召回的7类违法药品:

  药品的成分、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企业在库、没有销售的违法药品不实施召回,由药监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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