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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召回”是学生权利的回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7:19 红网

  长春师范学院日前宣布,今年6月起,学校将正式施行“毕业生召回”制度。学校向其毕业生所在的各个用人单位郑重许下“售后服务”承诺:用人单位在聘用后,如果对本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工作能力等方面不满意,学校可将学生“召回”,施以“一对一的强化培训”。(《新安晚报》4月5日)

  在此之前,宁波高专、无锡交通技师学院,以及青岛、威海等地的一些院校,陆续

出现了类似做法。“不合格的学生”为啥能毕业?学生是学校的“产品”吗?一切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对此,有专家提出了这三个疑问。“不合格的学生”为啥能毕业?我想,教育一般都有一定的滞后性,大学教育概莫能外。此外,高等教育的质量观,与众多“用人单位”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大学教育的标准“具有内适性,反映的是以学术和教师为导向”。相反,教育一旦直面多样化的市场,这种单一的人才标准就显得有点“孤芳自赏”,相比之下,大众化的质量标准更世俗化和功利化。这样的反差中,校园里即使很合格的学生,同样也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无所适从。“铁打的校园,流水的学生”,一直以来,学校,特别是大学,对于学生,就像“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顶多五年、十年后搞一个“成功人士”校友会,让他们回母校捐捐款。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保障仅限于人才生成系统的“输入和输出”。按理说,实践才是检验人才的惟一标准,可高等教育恰恰在这一环中缺席了。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不像以前那样,是那种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身份关系,而是一种契约———他们之间更多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就意味着大学教育必须面向市场,遵循市场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售后服务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这种“售后服务”,突出了学生作为消费者的地位,也迫使高等教育真正做到“以学生为中心”,这是学生权利的回归,是利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

  高等教育质量标准的制定权不是专属高校,市场的参与意味着市场话语权的介入,这也在倒逼大学转变原有的教育质量观。“毕业生召回”,这种提法把毕业生与工业产品相类比,虽然存在“异化学生”和“功利异向”之嫌,颇为某些人道主义学者所不齿。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这却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提供了硬约束。

  是否一切均由“用人单位说了算”,这就需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了。我这里举一个例子,看看国外是怎么做的。在美国南佛罗里达大学工程学系,他们就为其毕业生提供一个为期5年的合格保证书。如果毕业生5年内的任何时间被要求在工作中应用某些技能,却在大学学习期间没有得到必要的培训,那么,他才可以免费重新入学以获取这些技能。

  (稿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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