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5名学生状告母校学位证案二审开庭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08:18 法制日报 | ||
□学校内部条例不能违反上位法 □应修改有关法律明确授权范围 许晓梅 成希
“英语四级未过不发学位证,学生状告母校”事件再起波澜,武汉理工大学5名学生将母校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一案件在湖北省乃至全国教育界、法律界引起强烈关注。4月11日,上诉学生赵云光对笔者说:“法院于4月3日进行了公开审理,但未当庭宣判。我们上诉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学位,也是为了促进教育系统建立一种法治的观念。” 事件回放学位证与英语挂钩引发纠纷 去年6月,武汉理工大学2001级学生中,有六百多人由于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英语四级考试分数线而没有获得学士学位。 7月1日,几十名毕业生要求学校给个说法。学校教务处开具了“……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标准,未能取得学士学位……”的书面证明。 7月15日,赵云光等7人委托律师向教育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学校发放学位证书。随后,教育部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针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为由,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10月8日,赵云光等5人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败诉。2006年2月5日,赵云光等5名学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学校说法校方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笔者来到武汉理工大学主校区,校方委托律师余功文接受了采访。他说,学校的理由是:高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办学自主权,并有权制定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是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条件之一,学校已组织全体学生学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众所周知。原告(学生)在校期间多次参加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均未达到学校规定的50分(总分为100分)标准,学校不授予赵云光等人学士学位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学生质疑内部规定违反上位法 学生赵云光等5名原告则认为,学校依据内部规定不给他们发放学位证违反了上位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取得学士学位需要“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这说明,国家四级英语成绩并不是取得学位证的必备条件。 另外,依据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此条款已经包括了学位条例所规定的获得学士学位的全部条件,所以能够达到本科毕业的学生就能够获得学士学位。由于赵云光等5名原告拿到了本科毕业证,学校不授予赵云光等人学士学位的行为违反了“能够本科毕业的学生就能够获得学士学位”的规定。 一审判决学校未违法且已尽告知义务 一审法院支持了学校行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武汉理工大学将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要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作为本单位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之一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学校也已尽到了必要的告知义务,判决学生败诉。 律师意见对“工作细则”理解应斟酌 原告学生律师刘源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25条的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根据立法法以及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工作细则”一词应该理解为:“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等工作细则、程序细则,而绝不能理解为实施细则、标准细则。学校依据内部文件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做法无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专家观点修改法律明确授权范围 针对这起纷争,各方说法不一,那么引发纠纷的深层原因又是什么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杨勇萍认为,高校应当享有多大的自主权,目前这种授权范围的大小不够明确,因此才会产生类似问题和纠纷。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将来此类问题会层出不穷。因此应当修改有关法律和法规,明确授权范围。 (文中原告学生均为化名)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