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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蓓蕾学校告禅城区教育局不作为》被告状追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09:54 南方网
作者: 龚晶 李晓玲 谭晓畅 王鹰

  区教育局局长邝锦耀表示,在对方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我们曾明确答复不收购”

  就本月17日蓓蕾学校状告禅城区教育局不作为一事,禅城区教育局昨天(19日)上午作出了情况说明。禅城区教育局局长邝锦耀表示,该局从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角度出发,对蓓蕾学校的申请报告相当重视,从报告递交之日起,就在积极、努力开展此项工作

,曾多次与其沟通,并先后作出口头和书面答复。

  昨天下午,记者就其中一些争议点致电蓓蕾学校代理律师邵杭。邵杭表示,在整个过程中,区教育局并不能拿出有效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对此,区教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教育局与学校是上下属关系,因此当初双方进行沟通交流时,并未考虑留下任何凭证,这也是当时的疏忽。

  该负责人表示,吸取此次教训,该局今后将更注意加快对论证、调研、请示政府、答复、审批等行政行为和非行政行为的工作进度,以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去年底已作口头答复

  邝锦耀说,禅城区教育局在收到蓓蕾学校提出的收购校舍请求后,立刻通过市教育局等多部门了解蓓蕾学校情况,发现该校债务问题较为严重,而且涉及到学校、幼儿园等多处,情况复杂。为进一步掌握该校情况,2005年8月该局委托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开展调查。

  据介绍,2005年8月12日,区教育局相关领导与蓓蕾学校法人代表黄继红女士就收购等问题进行了第一次交流,但由于分歧过大,未能形成结论。

  11月8日,双方就此事再次进行沟通。其间,黄继红认为,区教育局就此事的工作进展情况应该有所答复。而区教育局则认为,没有拿到相关机构的评估报告,教育局不便表态。此次交流最终无果而终。

  12月6日,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调查工作结束,并提交了关于蓓蕾学校资产、债务问题的报告。区教育局根据报告内容,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认为暂时不宜收购蓓蕾学校校舍,并于该月20日约请黄继红及其代理律师再次交流。邝锦耀说,在学校方面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区教育局明确作出不收购蓓蕾校舍的口头答复。

  今年3月2日,区教育局又以律师复函方式,书面就“是否收购蓓蕾校舍”作出了正式回复。

  不过,邵杭律师却表示,他曾就口头答复一事询问过黄继红,黄继红并不承认曾有这样的口头答复。

  区内多数民办学校运作良好

  尽管区教育局最终决定不收购蓓蕾学校校舍,但邝锦耀表示,出于对教育负责、对民办学校负责,今后还是会想方设法帮助该校走出困境。

  邝锦耀说,由于民办教育在解决外来工子女就学、丰富教育形式等方面有着很好的效果,因此区教育局一直很重视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据介绍,自2003年4月至去年,区教育局已批准了43个民办教育机构,禅城区的民办教育机构也达到了156个,其中民办学校由2003年的8所增长为现在的14所。目前,禅城区内的冠华小学、华英中学等民办学校运作良好。

  此外,在即将出台的禅城区教育现代化方案中,该局也将考虑建议区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基金,鼓励支持优质民办教育发展。

  批复为何“难产”?

  蓓蕾学校提出:收购校舍的申请报告递交6个月区教育局仍未批复。

  区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中介机构评估报告迟迟不能出台,是主要原因。

  区教育局代理律师:报告“难产”个中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进行调查评估需要多方面、多渠道了解蓓蕾学校的情况;二是调查工作刚开始时,蓓蕾学校并不配合,后来虽然比较配合,但仍有一些关键问题拒绝回答,如学校土地的交易价格等。

  蓓蕾学校代理律师:蓓蕾学校数月中向中介机构递交材料多达16次,而中介机构从未到学校实地调查过。

  学校迁址申请有无批复?

  蓓蕾学校提出:曾向区教育局申请搬迁校舍,未收到教育局答复;曾向区教育局申请将办学权从小学变更为中等职业学校,也未收到教育局答复。

  区教育局有关负责人回应:如果一所学校在搬迁校舍前,新搬迁的校舍已经建成,这类批复由教育局负责。但蓓蕾学校的情况是,打算卖掉原来的幼儿园,在别的地方重新建设新的校舍。教育用地的申请使用和使用权转移都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能范围,而不属于区教育局的职能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区教育局也以书面的形式向蓓蕾学校作出了该事项不属于其行政范围的答复。

  而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权申请属于佛山市教育局的职能范围,应由市教育局作出答复。在这种情况下,区教育局以书面的形式向蓓蕾学校作出了该事项不属于其行政范围的答复,并就此问题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局提交了报告。

  市教育局以蓓蕾学校校舍建设不符合中职学校建设的标准,不适合办中职学校为由,拒绝了蓓蕾学校的申请。

  蓓蕾学校代理律师:区教育局并未提供过此方面的相关证据。

  争议焦点

  律师复函是否有效?

  蓓蕾学校提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不是合格的“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其《律师复函》所作的所谓“重申”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更不能表明被告全面履行了法定义务和职责。

  区教育局有关负责人回应: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受区教育局的委托,其向蓓蕾学校所出示的相关答复函件均代表区教育局的意见。

  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受区教育局委托,代表其发出《律师复函》的,完全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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