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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学费杂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0:06 文新传媒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昨日再次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草案曾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对“逐步免收杂费”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义务教育的

基本特征看,一是普及教育,二是强制教育,三是免费教育。如果不能确立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就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另一种意见认为,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只能根据国家财力状况逐步实施,如果现在就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收杂费,国家财力难以承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义务教育法应当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考虑到免除杂费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次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取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作者: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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