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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改:不收学杂费 不得设重点学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0:18 东北新闻网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再次审议,参与立法者建议由国务院规定实施免收费步骤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昨日再次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草案曾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

步免收杂费。对“逐步免收杂费”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看,一是普及教育,二是强制教育,三是免费教育。如果不能确立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就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已有条件实施义务教育。另一种意见认为,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只能根据国家财力状况逐步实施,如果现在就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收杂费,国家财力难以承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本法应当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考虑到免除杂费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次草案的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取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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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教育资源应向贫困地区倾斜

  综合新华网电 昨日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强调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均衡发展,以促使教育资源向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

  学校不得分“重点”“非重点”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草案同时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流动儿童入学各地自定办法

  为解决日益严重的流动儿童入学问题,草案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领导妨碍教育法实施当辞职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引入问责制

  综合新华社电 昨日再次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引入了问责制,草案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法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职要问责

  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时,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政府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保障义务教育法定职责的,应有问责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了这一规定。

  少儿休学法定监护人要申请

  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防止辍学,还要强调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因此,草案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修订草案引入问责制

  再次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引入问责制,草案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法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

  草案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草案曾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对“逐步免收杂费”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看,一是普及教育,二是强制教育,三是免费教育。如果不能确立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就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已有条件实施义务教育。另一种意见认为,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只能根据国家财力状况逐步实施,如果现在就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收杂费,国家财力难以承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本法应当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考虑到免除杂费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次草案的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取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残疾儿童可随班就读

  草案还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问题给予重视,从学校设置和经费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草案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健康提供帮助。草案还增加规定,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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