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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草案引入问责制 明确不收学费杂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0:23 东北新闻网

  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等法律草案。这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汇报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下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等法律草案,听取国务院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汇报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法律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蒋黔贵逐一汇报了草案对逐步免收杂费、政府主管部门不履行保障义务教育法定职责的问责、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确保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和防止辍学、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残疾少年儿童特殊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的修改意见。

  普及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本次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同时,为了把改进工作与修改法律结合起来,安排听取国务院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向会议报告了近年来我国义务教育的主要工作和进展、目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情况,并提出了近期将着力抓好的几项重点工作:如期完成西部地区“两基”攻坚任务,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整体水平;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作为统领各项教育工作的主线,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重点,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农村教师整体水平;把推动教育信息化作为推动今后教育发展的战略性举措,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加强依法治教和检查监督,抓紧研究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全文]

  ·立法亮点·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引入问责制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引入问责制,草案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法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教育资源应向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

  为应对日益严重且社会反映强烈的教育不公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强调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均衡发展,以促使教育资源向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

  义务教育法草案:流动人口子女享有平等上学待遇

  中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向常委会汇报的义务教育法草案修改意见称,当地政府应当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汇报中说,有些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应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强化居住地政府的责任。

  ·周济的报告要点·

  周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新机制实施中出现五大新问题

  教育部部长周济27日下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说,教育部、财政部组成的督导组对今年春季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新机制的15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周济:农村教师队伍问题是制约义务教育发展主要因素

  教育部部长周济2 7日下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说,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问题突出,成为制约今后义务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周济:农村学生辍学等现象使义务教育面临新挑战

  教育部部长周济27日下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说,新形势下出现的一些热点问题,如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留守子女教育、农村学生辍学、“择校热”及乱收费等现象,使义务教育面临新的挑战。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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