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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对乱收费进行问责等成热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6:4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8日电(记者邹声文、张宗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8日上午分组审议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同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报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彻底取消杂费、对乱收费进行问责、扭转应试教育倾向等问题,成为审议中的热点。

  吴邦国委员长参加审议。

  本次常委会会议把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报告安排在同一时间,既有利于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来检查政府普及义务教育的情况,又有利于结合义务教育实际情况修改好义务教育法。审议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发表意见和看法。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许多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短缺,一些学校缺少运转经费,为了省钱大量聘请代课教师上课。上学费用成为不少农村家庭的沉重负担。本次修改义务教育法,应当重点解决好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从法律上确立义务教育经费财政保障体制。希望草案针对学校办公经费、维修改造经费、教师工资、贫困学生教科书补助、助学金等具体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针对逐步免收杂费的问题,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义务教育是普及教育、强制教育,也是免费教育。目前中小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不再收取学费,但不少学校还在收取杂费。如果不能确立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可能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长很快,已有条件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要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和杂费,特别是不要为收取杂费留下“尾巴”,建议删去草案中的有关条款。但也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考虑到实际情况,取消杂费应逐步进行。

  一些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目乱收费,社会反映强烈。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虽然规定了“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但在法律责任部分未就学校乱收费或者变相乱收费作出规定,没有明确学校负责人应对乱收费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建议草案在学校乱收费问题上引入问责制,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收取学费、杂费和其他乱收费的行为,学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应分别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同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学校向学生提供必要的服务而收取的合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依法加以规范。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虽然目前素质教育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千万不能高估。从整体上看,学生课业负担依然很重,应试教育的倾向没有得到改变,素质教育任重道远。建议草案针对这种情况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定,促进素质教育的真正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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