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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民办早教机构管理规定儿童活动室不小于百平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8:10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记者苏军)市教委、市卫生局和民政局昨天出台的《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要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儿童活动室使用总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人均不少于5平方米。

  规定提出,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环境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房屋建筑、教育、卫生保健等设施设备和教玩具的配备应当符合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配置要求,有独立的

出入口、紧急疏散通道,配有各种相关安全防范设施。机构内环境卫生整洁,环境、空气和物体表面等达到《托幼机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卫生标准》的要求。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暖性、弹性地面,儿童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在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应配有防寒保暖、防暑降温设施。机构内应设有儿童活动室、咨询接待室、盥洗室(含厕所)、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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