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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 原因 责任 关注花季少女跳河自杀案庭辩三大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8:45 温州新闻网

  事件回放

  “当我离开这个世界时,请你们不要担心,就当没有我这个人好了,免得给你们添麻烦,再见了。吴雯雯绝笔。”

  1月16日下午,正值浙江省温州市第七中学期末第一门语文考试,初二(5)班15岁女

生吴雯雯离开了学校。次日凌晨1时许,警方在市区九山湖发现了她的尸体和这封遗书。

  吴雯雯的父母以学校管理不当和老师公报私仇、非法剥夺学生考试权等理由,向学校和班主任丘雪梅提起了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索要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共六十多万元(法制日报视点版3月21日曾经报道)。

  丘雨歌 本网记者 陈东升

  花季少女投河轻生,家长、学校对簿公堂,在给生者留下无限哀伤和遗憾的同时,也提出了诸多痛心疾首的良心责问。

  不久前,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在第二次开庭中,原告以警方取证不力导致案件存在诸多疑点为由,要求市政府组成联合调查小组重新调查,同时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提出民事撤诉。虽然第二原告不同意撤诉,但经合议庭审议,法院同意先中止民事审理,待此案行政诉讼有结果后再继续开庭。

  在两次开审的法庭上,控辩双方就3大焦点问题进行了庭辩。

  焦点一 真相如何

  原告诉称,当天下午1时5分,吴在家洗发后由其母送到学校门口。但当吴进考场时被班主任丘雪梅拦住,要她先把辫子扎好,吴到校外小店买发结扎好辫子回来时,丘却以已超过1时30分为由拒其入场。母亲接到女儿“老师不让我考试”的电话后立刻赶到学校,但找遍校园未见吴的身影。3时37分,丘打电话给吴父询问学生下落,并提醒因未考语文,此科成绩将记为零分。吴雯雯父母发动亲友寻找女儿未果,遂于当晚10时25分报警。

  被告辩称,当天下午考试时间是从1时30分到3时20分,学校按惯例将初二6个班学生随机编排为10个考场,吴雯雯被安排在初二(1)班教室考试,丘雪梅则被安排在初二(3)班教室监考。1时29分开考铃响前,丘正在自己监考的教室分发试卷,吴进入教室发觉走错随即离开。丘发现立即招呼,但吴未搭理就跑开了。被告方辩护律师提供了当时的《考生须知》、期末考试监考人员表和在初二(3)班教室考试的学生证言等,来证明除丘雪梅叫了一声“雯雯”之外,双方没有来得及对话的事实。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自己诉称事实应提供相应证据。但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来证明其陈诉的“事实”。

  焦点二 原因是啥

  原告认为,学校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是直接原因。“迟到10分钟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的校规,不符合“迟到30分钟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的国家正规考试惯例要求。在“缺考记零分、零分不能升级”的校规下,丘雪梅以未扎辫子为由拒不让吴雯雯进考场,不顾学生感受和无视可能产生的迟到缺考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管理不当则是间接原因。原告举证警方对学校门卫杨某的笔录,当天下午1时40分许,门卫在发现吴雯雯考试时间出校门时,只是简单询问,未得到任何答复就任由学生离校,事后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表明学校在管理上严重失职。同时,原告哭诉丘雪梅强迫吴雯雯等十几个学生到其家中补习数学。原准备拜年时交200元补习学费。丘因多次催交学费未果而“显得很不高兴”,女儿由此产生自卑心理及压力。

  被告认为,迟到多长时间取消考试资格,国家并无统一规定,属于学校办学管理自主权范畴。原告诉称吴雯雯因“未扎辫子不让进考场和迟到未超过15分钟不让进考场,被非法剥夺考试权”而轻生之说,与事实、逻辑和情理相悖。从举证事实看,学校不存在这样的规定,丘雪梅也不存在拒绝吴雯雯参加考试的机会。按逻辑推理看,吴雯雯既然已知自己不在丘所监考的教室,扎好辫子应回到自己所在的考场初二(1)班教室考试,不可能会被在初二(3)班教室监考的丘雪梅所拒绝。从通常情理讲,因缺考记为零分直接影响班主任丘雪梅的工作绩效,不许吴雯雯参加考试也不在情理之中。

  至于门卫“没有强行制止吴雯雯离校”问题,被告方辩护律师认为,学校门卫已履行询问并阻拦职责,事后也向吴母和校方报告了相关情况,但学校门卫并无限制学生人身自由权利,不可能对执意离校的学生“强行制止”。

  焦点三 责任在谁

  原告认为,吴雯雯是班上的优秀学生,平时文静,性格比较内向。女儿自杀与学校有关,学校、班主任应当承担责任,并要求法庭判令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女儿死亡补偿费30万元,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10万元和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被告为吴雯雯自杀死亡深感沉痛,同时辩称,吴雯雯在遗书里并没有说明自杀原因,所指的“你们”不一定是指某一老师或者学校。吴雯雯不是在校园内自杀,九山湖也不是在学校必须管理的地方,吴雯雯更不是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出的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 法制日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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