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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荣誉也是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0日13:15 扬子晚报

  本报讯作为政治荣誉,抗战纪念章是不是财产?是否存在继承问题?日前,经淮安市清河区法院审理,张女士依法取得其父抗战纪念章的继承权。

  张女士的父亲是一位抗战老同志,于2005年3月去世。2005年8月,国家颁发给其父亲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一枚。纪念章原则上应发给本人,鉴于其父已去世,颁发单位根据民俗由张女士的大哥代为领取。张女士依据父亲生前遗嘱(即父亲所有财产由

其继承)向法院提出该枚纪念章应归其所有。其兄认为纪念章是一项政治荣誉而不是财产,因此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况且颁发单位是通知他去领取的,应该归他所有。

  法庭认为,纪念章作为形式载体,兼有表征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功能,只不过相对其财产属性而言,纪念章所包含的精神荣誉属性较多而已,因此纪念章仍属于财产,于是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纪念章交付给原告张女士。(华飞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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