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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立法引争议 没进校门学校不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06:45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昨天,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不少市民对《条例》(送审稿)的细节提出建议;其中,送审稿规定的“10种情况学校免责”成为市民们讨论的焦点,尤其是“上下学途中”、“放学后”等时间段的设定,让不少家长感到担忧。

  学校免责需进一步明确

  《条例(送审稿)》规定的学校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的10种特殊情况中,有一条是“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然而,一位赵女士在来电中对这一条规定提出了异议。赵女士说,上学、放学途中,这个界定比较模糊,到底从哪儿到哪儿算是“途中”呢?比如学生在学校大门口,还没有进校门,是不是就属于“途中”,学校就不管了?可是很多意外伤害事故往往就是在学校门口发生的,因为孩子在午休期间都是在学校门口附近活动,有的学校大门又位于闹市马路旁,如果恰恰就在学校门口发生了本该由学校负责的意外伤害,学校会不会借着这一条,把“没进学校大门”就统统算作“上学放学途中”,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参加活动受伤负不负责

  张先生向记者倒了一堆苦水。今年3月,他上初二的女儿参加学校里组织的排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因为碰撞而摔倒,不幸把胳膊摔断了,第二天就动了手术,在医院住了大半个月,治疗费用一共花了12000元左右,而这个钱基本上都是家里自己掏的。当他找到学校时,学校不认为该对这件事负责,只给了200元钱当作对孩子的抚慰费。张先生觉得不服气,他说,女儿不是因为自己玩耍而受伤的,是因为参加了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而且他女儿平时并不擅长打排球,是被班里硬抓差上阵的,没有经过训练当然容易受伤,所以他认为学校并不是完全没有责任。因此,他建议,在《条例》(送审稿)中,应该增加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受伤的责任认定等内容,尤其是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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