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可落户省城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11:3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综合新华社电 昨天,中组部、中宣部、中编办、教育部等14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今年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民政部门还要给短期内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有困难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这份昨天才下发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政府最迟在今年6月出台大学生基层就业的具体 《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对用人单位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 按照通知要求,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将对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而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并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如果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各地要对就业困难的贫困学生进行重点帮扶,给予重点推荐、指导、服务,可适当给予经济补助,努力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