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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三生高考前沦为嫌疑犯 检察官“不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21:36 北方热线

  6月7日是今年高考的第一天,上午9时,徐州市贾汪区某中学高三学生张丛(化名)像众多普通考生一样走进考场。5天前的6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提请公诉的张丛,收到了由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张丛幸运地得到了一个参加高考的机会。

  事情还得从贾汪区检察院受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说起。案情并不复杂。2005年11

月8日晚20时左右,社会少年乔东东(化名)找来小兄弟张丛(均系未成年人)等人,提议说出去玩,看谁不顺眼就打谁。张丛等人出于“哥们”义气就答应下来。于是,乔东东开着其父的一辆黑色奥迪轿车来到新工区菜市场门口,几个人下车后拿着刀、钢管等,径直拦住过路学生刘某某,不由分说就拳打脚踢,并索要5元钱后扬长而去。

  2005年11月17日晚19时左右,乔东东再次开车带着张丛等人来到贾汪镇的育才路,看见步行过来三个学生,乔东东拿着砍刀招呼几人围上去,对三名学生进行殴打,张丛还向学生胡某索要了8元钱。当晚21时左右,乔东东、张丛等人还觉不过瘾,又开车返回育才路,截住徐州高等机电学校的学生张某、常某等人进行殴打侮辱。常某逃脱后报警,乔东东被抓获。其后,张丛向警方自首。

  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乔东东、张丛纠集他人多次殴打学生并强行索要他人少量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乔东东起到组织、领导和积极实施的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提起公诉。张丛虽然在法定情节上参与了犯罪,但是张丛的犯罪行为与乔东东有一定区别:张丛尚属未成年人,作案时刚满16周岁,且张丛系初犯,作案后具有自首情节;更重要的是,张丛是高三学生,将于6月初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办案人员又深入到张丛所在的学校、居委会、派出所,对他平时的表现进行调查了解,没有发现张丛有违法违纪方面的记录和反映,而且张丛在学校和邻里间的口碑很好。据此,办案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最终提出了对张丛不起诉的意见。

  2006年6月2日,离高考还有5天。贾汪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依法对张丛不予起诉,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

  当张丛和父母接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时,张丛紧紧拉住办案人员的手,满含热泪地说:“谢谢检察官叔叔,你们给了我参加高考的机会,等于给了我第二次生命,我一定不辜负你们的期望,争取考出好成绩报答你们的恩情……”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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