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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不得收取借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19:26 北方热线

  新华网西安6月9日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的收费行为。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通知,对援外、支边及野外作业人员和现役军人子女需投亲靠友借读的,由借读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入学,不得收取借读费。对暂未被地方政府接收的企事业单位所属中小学校接收非本单位子女就读可按

规定另行收取借读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只能收取课本费一项代办费项目。课本费标准按省教育厅公布的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含教辅资料)及招投标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

  通知要求任何部门、任何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作业本等学习用具、教辅资料及生活用品坚持由学生自愿购买。同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对学校的乱收费行为将严肃查处。情节恶劣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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