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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08:57 东北新闻网

  辽宁日报讯记者吴世勇报道6月13日,沈阳市召开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新闻发布会,2006年秋季开始,沈阳市所有民办公助学校恢复公办性质,实行“按学区招生、就近入学”的招生办法,并通过均衡办学条件等措施解决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热。

  今年,沈阳市通过均衡办学条件、师资、学苗、分配等措施,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问题。

  2006年以前进行转制实验的学校,包括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国有民办、体制改革实验、校中校等,都要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实行“按学区招生、就近入学”的招生办法。上述学校要做好现有在校年级的师资配备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择校生”。小学、初中不得再举办招收音乐、美术、体育的特长班,更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不得在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加收任何费用。

  从2006年秋季起,凡不实行“按学区招生、就近入学”招生办法的公办学校和违反省、市招生政策的民办学校招收的新生,在中考时不享受指标到校、保送、推荐等招生政策。小学招收新生,要依据《义务教育法》,招收适龄儿童按学区就近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抓好农村初中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管理,做到小学向初中整体移交学生,使小学毕业生100%升学。

  停止“幼小衔接”的入学方式。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和铁西区各公办小学不得举办以直接升入本小学为名的幼儿园,变相高收费。已经举办的2006年秋季起停止“幼小衔接”的入学方式,幼儿园毕业生一律按学区就学。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和铁西区各小学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35人以内,各初中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

  全市小学和初中新生如有择校需求,可选择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局审查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民办小学、初中学校的名称、法人代表、办学地点、招生数量等,经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招生政策,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全额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继续接受社会报名;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采取电脑随机派位、等额录取的办法,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

  为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沈阳市政府要求各区、县都要成立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所属学校尤其是热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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