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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措施促进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11:57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丁宁

  本报讯2006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即,记者从我省教育部门了解到,近日我省出台高职高专生实行“双证”并重制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毕业生户口和档案、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生活仍有困难可提供临时救助等一系列就业措施促进高校大学生就业。

  高职高专生“双证”并重

  据了解,2006年,我省高职高专毕业生有近6万人,提高毕业生就业率的难点和潜力在高职高专。我省提出要通过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并重制度,推进“订单式”培养等,提高高职高专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学校不得扣留户口和档案

  我省提出,各学校要在毕业生离校时凭就业报到证将户口迁移至用人单位、生源所在地公安部门,一周内将档案转递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毕业生户口和档案。毕业生因某种原因当年未办理就业报到证的,须由毕业学校出具相关材料、毕业证书、录取三联单,并录入当年数据库,经批准可在两年内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逾期将不予办理。省外院校毕业生未落实具体单位且报到证签回我省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我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超过三年未报到的,将不予受理。将档案、户口保留在学校未满两年以及保留在各级人才中心和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毕业生,要求回生源所在地须提供报到证和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有效接收函。

  见习满一年无原因不调整就业去向

  据了解,对于已经落实具体工作单位,见习期满一年的毕业生,我省要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调整就业去向,本人坚持调整就业去向的,可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毕业生已经落实就业单位因某种原因改为未就业的,其有效择业期从毕业之日计算,超过三年的,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在办理就业手续时,毕业生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派遣服务费。特殊情况准予调整的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要缴纳培养补偿费。各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擅立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

  因未就业生活困难可提供临时救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对未就业毕业生中的党、团员,有关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组织活动。据悉,我省也将针对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于近期出台一系列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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