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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8:44 东北新闻网

  辽宁日报讯记者吴世勇报道随着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出台,省教育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和省纠风办联合发布《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对不按规定标准落实政府应负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影响学校正常运转的市、县(区),对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

弄虚作假、拒不纠正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对未实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由县统一管理,未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相关制度的地区,要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对平调、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财经制度规定及时纠正和追缴。对不能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最低拨款标准的各地政府,不能评为教育先进市、县(区)和“双高”普九县(区)。并公布了举报电话:省教育厅举报电话为024—86896718,省财政厅举报电话为024—22707304。 (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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