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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一批法律草案 义务教育法为学生家庭减负(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5日00:5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特别提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4日在北京举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等首次进行审议。会议还听取了关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两部草案分别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立法应对“天灾人祸”

  为应对频繁发生、破坏巨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中国加快了危机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备受关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这部法律草案的起草始于2003年5月。正是2003年的非典疫情,促使中国重新审视突发事件应对中存在的问题。

  来自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540万起,造成约20万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53亿元。

  在24日上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体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草案作说明时坦言,目前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首次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7章62条,适用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为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使损失降到最小,草案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放在突出位置,赋予了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

  “但是,由于这项权力由政府集中行使,存在着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可能性,必须对政府行使处置权力作出必要的限制和规范。”曹康泰说。

  草案据此规定,政府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为应对突发事件征收或者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这部法律草案最初以“紧急状态法”名称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最终改为以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名称提请审议。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目前安全生产事故多,伤亡大,社会各界十分关注。有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加大了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

  草案将刑法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还将刑法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还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惩处力度还不够。“建议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主动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草案还增加了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失职渎职犯罪处罚的有关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叫停“高价”教科书

  针对教科书价格越来越高以及社会有关人士呼吁的教科书应该循环使用的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教科书定价应实行微利原则,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近年来,中小学教材的印制呈现出高档化趋势,不少教科书采用16开大版面,铜版纸彩色印刷,其装帧、设计、印刷的精美程度不亚于专业画报,堪称奢华,“豪华”的装帧也带来了“豪华”的价格,增加了家庭的不少负担。

  与此相应的还有教科书的“寿命偏短”的问题。根据调查,在不少比我们“富”得多的国家,学生课本平均使用寿命为5到10年,而我国中小学生课本的使用寿命只有半年!

  鉴于此,如何从教科书上作出节约的文章来,已成为近年来社会各界讨论较多的一个话题。在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时,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义务教育的教科书在定价上应当实行微利原则,以减轻学生及其家长的负担。同时,国家应该鼓励教科书的循环使用,以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将原草案的相关条款修改为: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基准价确定零售价。并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严禁公办学校乱收费

  24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审议中的草案增加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多种形式办学。后来,这些“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学校统称为“改制学校”,俗称“校中校”,这些学校多是依托重点校、名校办起来的,一度受到学生和家长们的“追捧”。

  由于政策允许这些改制学校收费,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公办学校为收取更多的费用,不断扩大其“校中校”的办学规模,把优质教育资源向“校中校”倾斜,其本部班级规模不断缩小,学生和家长对此意见很大,社会反应强烈。

  前不久,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坚决制止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严禁搞“校中校”“一校两制” 和以“改制”为名乱收费。

  针对这一情况,在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提出,一些公办学校以“改制”为名,把公办学校变为民办学校或者办“校中校”,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既加重了学生及其家长的负担,也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对此应予制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决定,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草案据此作出了修改。

  逐步实现免收杂费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教育规模庞大,财力相对薄弱,在实际操作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长需分担部分费用,以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1992年,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

  根据教育部提供的数据,2004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杂费收入288亿元,其中农村153亿元。义务教育学校收取杂费,在促进教育发展的同时,也给众多家庭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有人用“杂费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来形容杂费收取的现实状况。因此,此次修订义务教育法是否能从法律层面彻底取消中小学杂费、不给教育乱收费留下“活口”,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草案原来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草案已经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两条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删去“……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的一个特征,本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是必要的。从实际情况看,免收学费的问题早已解决,农村免收杂费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免收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一条还是予以保留。

  支教不作强制性规定

  此外,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公办学校新聘任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等相关规定。

  草案曾规定,城市公办学校的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公办学校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一些义务教育工作者提出,这一规定写得过死,在操作中存在编制、经费、待遇等一系列实际问题,至今还缺乏成熟的实践经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城市公办教师到农村支教,有利于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同时,考虑到执行这一制度还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解决,目前在本法中作出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经济宪法”剑指垄断行为

  电信、公路、民航、金融……在社会各界对许多行业的垄断行为反映日益强烈之际,反垄

  断法草案于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有关专家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意味着反垄断立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更让公众看到了中国政府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积极回应民意、打击垄断行为的决心。

  初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反垄断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问题,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以专章形式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

  为落实反垄断执法工作,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对于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等行业的垄断行为,近来公众反映强烈,草案的规定对此有何影响?一位参与反垄断法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表示,这部法律一旦获得通过,将会对这些行业的垄断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和遏制。但他也同时表示,“有些问题还跟深化相关领域的体制改革相关。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证券、期货犯罪量刑加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刑法182条作出修改,以加大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力度。

  修改后的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草案还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波及面广,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大。刑法原条款规定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修正案草案规定的最高刑期达到了10年并且规定得更加详细,表明了国家严厉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的决心。

  慎重看待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原草案中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

  2005年1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但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法律专家则不赞成把这一条所列行为定为犯罪。主要理由是,我国现阶段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根深蒂固,而观念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变的,主要应通过发展经济、加强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途径解决。此外,孕妇对胎儿性别有知情权,事先知道胎儿性别的办法并不只是做B超,也并不必然导致堕胎。若按原草案规定,医生是否构成犯罪,最终取决于孕妇自己决定是否堕胎,在情理和法理上都是说不通的。即便是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在实践中也很难取证、操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考虑到在这个问题上“各方意见分歧较大”,建议继续对这个问题研究论证,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暂不规定。

  ·本报综合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一批法律草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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