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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门诊看病可享补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9:02 千华网

  千山晚报消息 (记者 杨薇) 近日,《鞍山市支付失业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从7月1日开始,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到指定的门诊看病,就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补助金。

  据了解,失业人员享受门诊医疗补助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其患病就医所发生的费

用,《办法》规定凭相关票据予以一次性报销。

  据介绍,门诊费用报销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失业人员门诊就医须到指定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有:鞍山市第二医院、鞍山市第三医院、鞍山市第四医院、鞍山市中医院、鞍山市传染病医院、铁东区人民医院,患有专科病的患者也可到千山结核医院、鞍钢康复中心。需要急诊抢救可就近就医,但必须出具急诊病志或120抢救手续。如病情紧急确需就近治疗的,则要求在三天内持病志向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处登记报告,应转诊而未转诊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失业人员自理。另外,违法违纪、酗酒、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失业保险门诊医疗补助不予报销。同时,非本市的异地医院门诊就医原则上一律不予报销。

  有关人士介绍说,失业人员在各区失业金发放点凭《失业证》、《身份证》办理《失业保险门诊就医卡》(立山区失业人员统一在立山区就业局办理)。到各定点医院就医时,需持《失业保险门诊就医卡》到医保科办理登记手续,然后由导诊引导就医,就医后将医嘱书写于《门诊病历》上。另外,在用药方面,《办法》规定失业人员门诊所用药品,具体是在国家和省公布的基本医疗报销药品目录范围之内,目录之外的药品及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失业人员到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处报销时,需持门诊费用收据、《失业保险门诊就医卡》及《门诊病历》。报销比例为票据金额的80%,每人每月最多可以报销不超过本人月领取失业金的10%。根据鞍山地区目前失业金的两个标准,每月320元、280元,每月最高可报销门诊医疗补助32元。门诊医疗补助金采取季度集中核销一次的办法,每年度3、6、9、12月的1—15日为报销时间。

  女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并生育的,一次性发给住院医疗补助金,门诊费用不再予以报销。住院医疗补助金按年领取失业金的50%给予报销:若月领取失业金320元,则可以得到1920元的补助金;月领取失业金280元,则可以得到1680元的补助金。

  特殊病种(精神病、癌症放化疗、重症尿毒症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四种疾病)在门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以一个年度为结算周期,年度内扣除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个人自负额,予以一次性封顶额度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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