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不得出语侮辱学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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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6日09:43 大洋网 | |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 (记者邹声文、张宗堂)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在分组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时表示,草案经过几次审议修改之后,目前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目前的草案对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给予经费保障、方便流动人口子 女入学以及强化政府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审议过程中,不少委员表示,对这些问题的明确,会对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委员表示,希望能够进一步减轻学生经济负担,如贫困地区学生是否可以不穿校服等。 李明豫委员说,草案中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现在学校里老师对学生的语言伤害是比较大的问题,有的对学生的心理产生很大的伤害。建议将这一规定改成“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把语言伤害的问题包括进去。 一些委员还对草案中有关免除杂费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建议。成思危副委员长说,从法律上说,既然确定是义务教育法,而且总则中已明确不收学杂费,附则中却加了“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个尾巴,不合适。他建议应下定决心,把后一条款删除。 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