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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医疗机构须提供账单明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12:41 东方早报

  今后,上海市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收费时,必须向门急诊患者提供服务和药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的明细清单。早报记者昨天从上海市卫生局获悉,上海在国内率先探索建立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长效机制,将在全市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行医疗服务价格备案、最高限价、明码标价、明细清单等一系列制度,切实强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价格监管。遏止乱收费乱检查

  市卫生局、市物价局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全市1300余家营利性医疗机构在2006年内全部实行。市卫生局负责人表示,部分营利性医疗机构以自主定价为名,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和乱收费的顽症将得到有效遏止。须提供明细清单

  根据规定,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施行明细清单制度,除了在向患者收费时,必须向患者提供明细清单外,对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各项费用还应提供查询服务;患者或家属需要费用明细清单时,应免费提供打印的明细清单。医疗价格网上公示

  同时,医疗服务价格备案制度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将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物价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卫生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报送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公示。新开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对外开展执业活动前完成备案工作。“医疗机构自备案起半年内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市卫生局负责人表示。

  卫生局还提出,各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将常用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药品零售价格在医院收费窗口等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用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进行公示。年内,卫生部门将会同价格部门开展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情况专项督查,对严重违规问题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早报记者 李颖 周浩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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