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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局:民办学校应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10:56 南方网
作者: 叶静 通讯员 王凌

  昨日(4日),广州市地税局明确表示,广州市各类民办学校应依法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学历教育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近期将与市民办教育协会等部门就相关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税收管理。

  民校所得应征所得税

  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或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市的民办学校取得的所有收入均未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专户管理,因此,民办学校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教育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应一律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扣除成本费用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人征个税合法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曾接到纳税人咨询:民办学校的投资人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与民办学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造成双重征税?

  对此,广州市地税局明确表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民办学校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投资人因投资关系从民办学校取得回报,应视同“股息和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由我国的复合税制所决定的,两者纳税主体不同,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

  地税将开展调研活动

  广州市地税局表示,民办学校成立以来的从事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以及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出租房屋、场地给他人经营等)的纳税情况还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有待进一步完善管理。

  广州地税提醒各类民办学校,应依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配合税务部门对以往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广州市地税局将与市民办教育协会等部门联合开展相关的调研活动。

  (编辑:王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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