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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干个体免10余项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10:45 黑龙江日报

  本报首席记者 张立

  本报7日讯今日,记者从哈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哈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哈市政府出台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扩大了哈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及确定了哈市3年内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目标。

  《实施意见》中提出,哈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为,3年内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加强失业调控,“十一五”时期,哈市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50万人左右,“十一五”期末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之内。

  《实施意见》中提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新优惠政策:一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且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工商、税务、卫生和民政等部门的10余项费用,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收费项目。

  二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持《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失)业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农转非”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带动就业的创业项目和微利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三是对以下11类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创业培训合格并经专家组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信用社区推荐的下岗失业人员;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获得者;省、市级劳动模范;勇敢市民称号获得者;烈士家属;市级以上技术(技能)比赛前三名;符合哈市政府规定困难人员条件的困难群体家庭成员互保的;下岗失业人员联保贷款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是对符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退出现役有效证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就(失)业证》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市区内由省财政和市财政各承担25%,县(市)由省财政和县(市)财政各承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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