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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出事学校免责”该咋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6日07:21 扬子晚报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即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吸纳公众建议再次对“学生出事、学校免责”这一人们关注的话题作出全新界定。昨天下午,省政府法制办专家就此热点作了解读,“学生出事、出校免责”前提是学校无过错。

  《条例(草案)》作出“特定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免责”的规定。目的

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学校的责任范围,保障学生伤害事故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立法过程中,社会公众对此规定的争论较多。参与立法的专家认为,“学校免责”前提是学校无过错。其中有三个问题需要明确:

  首先,对“学校免责”中的“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如何理解的问题。这里所谓“自行”是指学生自己选择交通工具或者徒步上学、放学、离校、返校,学校校车接送或者通过学校组织、安排的其他交通方式上下学的除外。也就是说,学生在学校安排的交通方式上下学过程中“出事”,学校不能免责。

  其次,对在放学、放假等时间学生自行滞留学校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该不该负责的问题。公众对此反应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考虑到学生基本是未成年人,如果简单规定只要是在放学、放假后学生自行滞留学校,学校就可以一概不履行相应的管理、保护职责,是不妥当的。所以规定,在放学、放假后学生自行滞留学校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才能免责。

  第三,对学生在体育活动或者竞赛中“出了事”,学校要不要负责的问题。新的规定明确,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要求开展的体育等对抗性活动,是为了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的运动能力。如果学校开设的课程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要求,而且在硬件安全和制度管理上并无不当的,那么学校就可以不承担责任。欢欢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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