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重申勤工俭学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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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9:04 扬子晚报 | |
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昨通过媒体提醒学生,勤工俭学学生要注意保护自身权益,特别是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 勤工助学协议的内容应包括:协议期限、管理职责、工作时间与班次、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等。勤工助学协议一式两份,学生持有一份。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宜学生从事的岗位、工种和劳动报酬,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工资标准。目 根据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勤工俭学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而且,在勤工俭学学生上岗前有关部门应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培训,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 (杨 涌 黄红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