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教育新闻 > 正文

劳动保障部门重申勤工俭学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09:04 扬子晚报

  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昨通过媒体提醒学生,勤工俭学学生要注意保护自身权益,特别是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

  勤工助学协议的内容应包括:协议期限、管理职责、工作时间与班次、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等。勤工助学协议一式两份,学生持有一份。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宜学生从事的岗位、工种和劳动报酬,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工资标准。目

前南京执行标准为:市区和江宁区每小时5.8元,溧水县每小时4.6元,高淳县、原六合、原江浦每小时4.1元。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学生取得的劳动报酬中扣除管理费等项费用。

  根据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勤工俭学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而且,在勤工俭学学生上岗前有关部门应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培训,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 (杨 涌 黄红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