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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6平方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11:5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市教育局获悉,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住宅区应配套中小学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精神,我市特制定《合肥市市区居住区配套中小学校移交验收实施细则》,要求居住区配套的中小学,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1平方米;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6平方米。

  根据要求,居住区配套中小学校的移交验收,必须符合一定条件:配套中小学校的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规模、设计文件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要求建设完成;配套中小学校园道路畅通,大门、传达室、田径场、围墙、厕所、配电房、供电、给排水系统等齐全,并通过了专项合格验收,有专项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技术资料;校园环境整洁,基本做到绿化、美化和净化。同时,配套中小学校的教学用房、教辅等用房、田径场地等具备相应规模办学的要求,其用地、建设标准如下:2006年3月1日以前(不含3月1日)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居住区配套中小学校的,按照规划部门已经批准的中小学规划或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指标执行,且建设标准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指标;2006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小区配套中小学校的,生均用地定额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1平方米;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6平方米。

  居住区配套中小学校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该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费用,但应承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保修期(结构为合理使用年限)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居住区配套中小学校移交验收应在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规模、设计文件及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修正,并须通过移交验收小组复验合格,其所发生的费用仍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左玥 李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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